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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国传统秩序观与现代法治的契合论文..毕业论文关键词:传统秩序现代法治和谐社会论文摘要:对传统中国法律秩序价值的分析,使我们重新看到了传统观念、制度中的合理因素,以新的眼光吸纳这些合理因素以适应不断变动、发展的法律秩序,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只要有社会就会有法律”,古罗马的这句法律谚语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期待和向往,是对人类生存环境和谐一致的追求。社会有法律就意味着社会有规则、有秩序,这不仅是在应然状态之下的人类追求,也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摸索出的基本方略。古罗马尚能认识到法律及秩序的重要性,作为具有悠久文明史的中国其秩序构思也会有独到之处。中国传统社会以至现代社会
2、一直秉承的就是秩序,秩序在中国传统法律价值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为中国传统法律价值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比如,“以礼入法”所引起的中国秩序原理的变化及其深远的意义就是明证。其实,礼的本质无非是人际关系的制度化形态,..毕业是特殊的持续型人际关系的法律再现,是在互惠原则和礼乐教化的基础上形成的“关系秩序”,用昂格尔的话来说,它是“相互作用的法”。这种法的发展对中国当代社会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社会关系网的普遍存在、企业发展中家族关系网络的建立,无一不是关系秩序思想的体现。而且关系秩序并不是区别于法律秩序而与之并立的非正式的民间秩序,它是被编织到法律秩序当中成为正式的国家
3、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永久秩序。由此,我们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不断修正本民族习性、不断消化、吸纳、延展自己民族法律文化的过程中成长起来的,它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法律精神品格和制度特征,蕴含了丰富的法律价值因子。当然这些法律价值因子与现代法治带有的深厚的西方法治传统之间还存在一定的距离。正是因为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要深入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系中去挖掘符合我们现代法治精神的“器物”,将其打磨、饰新,成为我们今天可以依托的精神动力。在中国现代法治发展的过程中,国家立法以及相应的司法和执法活动已经成为现代法治中最显著、最突出的因素,社会生活秩序也表现为由制定法以及根据制定法而产生的有关
4、国家机关的活动。但现代法治的发展不仅仅是立法、执法和法律制度的变革、实践过程,从本质上说也是在扬弃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基础上法律文化的重塑过程。以秩序原理而论,中国传统观念中,“秩序是以权力来维持的,权力的话语因而遮蔽了权利的正式表达,权利依攀权力成为自然天理”。①于是,民众表达利益追求表现为被动性,国家制定什么样的法律,法律中表达何种利益安排,民众就自然而然地以国家制定法的方式实现他们的利益诉求。这既是统治者希望达到的秩序状态也是民众认可、依从的秩序理想。因此,国家制定的法律就成为王权的象征,是王权的外化和延伸。而王权一旦纳入法律,民众以“诉”的形式对私利的伸张,就被视为是对王权秩
5、序的干扰和冲击,于是,“诉”是被严格限制的。限制了“诉”也就维护了王权即维护了秩序,维护了秩序也就维护了王权。“对王权主义的维护及农业社会对稳定的强调诞生了传统中国人的‘秩序情结’。”②“无讼”即成为传统秩序观的核心内容。现代,人们保留了以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形式,以体现国家权威和法律权威,但同时民众对正当利益的追求,对平等的追求也在真正意义上纳入到宪法、法律中。法治的建构趋于完整,因为法治一方面表现为实现国家秩序或社会治安的手段,另一方面表现为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同时对国家权力施加必要的限制。传统秩序原理欠缺的恰是后一方面。但没有传统秩序原理的积淀现代法治也不会顺理成章地建
6、立。因此,传统秩序观与现代法治的这种相通相容也正是我们研究两者之间碰撞与暗合的基础。笔者赞同有些学者在谈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通相容时的观点,他们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通相容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进程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源于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社会发展与变革中都面临着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科学合理承接的问题。这同样适用于现代法治对传统法律秩序观的承继。中国传统秩序观与现代法治的研究是基于现代法治的理念理解中国传统的秩序理论。发掘中国传统秩序观中符合现代法治精神要素的观念、制度,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中国现代法治的秩序形态是我们构建此文的最终目的。从价值选择角度
7、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把秩序作为价值目标时其内涵极其特殊。中国理解的秩序就是和谐,这种和谐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治国方略、治国措施的方式表达的。上至国君,下至百姓,都要以“和为贵”的立场和“仁”的原则修身齐家平天下,实现个人和社会、个人和国家的和谐与统一。和谐的理想和中庸之道所蕴含的宽容理念反映在法律意识上就形成了“无讼”的价值取向。《礼记·礼运》篇对秩序的描绘就是最好的明证:“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