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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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企业并购税务处理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随着市场的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间竞争的加剧,企业的并购成为扩大规模,实现资产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本文围绕并购方式下所涉及的税种展开论述,并揭示出企业符合特殊重组条件,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关键词]并购收购兼并税务  因一些行业存在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国务院于2010年8月28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

2、0〕27号),随着该文件的发布,未来企业并购业务将会大量涌现。企业并购是资本运作的主要方式,是企业实现快速扩张的重要途径,包括兼并和收购。下面就企业在收购控股和兼并方式下,并购双方涉税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收购控股方式下所涉及的税种  1.企业所得税  税法所称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

3、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固定资产等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企业并购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股权收购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但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企业

4、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对满足特殊重组的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

5、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2.印花税  收购控股方式下并购双方或多方应就各自所持有的股权收购合同金额,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交缴各自的印花税;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股权收购合同免予贴花。  3.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营业税  在企业收购控股并购中,收购企业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被并购企业转让企业股权,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二、兼并

6、方式下所涉及的税种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并购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但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则

7、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

8、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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