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主义比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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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刑法定主义比较研究论文.freels)所指出的:“大宪章不是打倒封建制度标榜近代意义的自由的文献,它不外是在封建制度内自古以来被承认的关于英国人的自由,阻止由于早被确立的王权的滥用,确认所谓封建的自由。从而大半可以看出,在它的条项之中,纯粹具有封建色彩的规定,或者意味着对封建的滥用的立法的修正的诸规定。”〔19〕据此,我们认为,就自由思想这一点而言,虽然可以说大宪章是罪刑法定主义久远的渊源,但不可能成为近代刑法大原则的罪刑法定主义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因为罪刑法定主义毕竟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产物,它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只能

2、求之于启蒙思想家的思想理论。参考上述诸家见解,我们认为,罪刑法定主义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可以举出如下三个方面:1.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十七、八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对当时的教会权威和封建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提倡理性主义,主张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等,对后世以很大影响。虽然在许多问题上,他们之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大体上表现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称为国家主义学说,另一种倾向称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这种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为罪刑法定主义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英国的洛克认为,人们原来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在这种状态中人们是自由的、平等的,根

3、据自然法他们享有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同时不能侵犯他人的这些权利,但每个人的这种权利经常会受到他人的侵犯。“为了有效地限制人的随心所欲,才相互订立契约,组成国家团体,以资保障权利。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人们需要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给国家,国家必须根据各人委托人权利的总和-权力,尽力维持秩序。”〔20〕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国家拥有对违反者处罚的刑罚权,但国家的立法权和刑罚权的目的,只能是增进个人的幸福。对违反者只能按规定处以刑罚,而决不能用来损害个人的权利;否则就违反了人们缔结契约、结成国家的宗旨。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

4、制的思想武器;它的保障人的权利的思想,被认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核心思想。因而可以说,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为罪刑法定主义提供了根本的思想理论基础。2.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孟德斯鸠也是启蒙思想家,主张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但是他所提倡的三权分立论是罪刑法定主义在政治法律方面的直接思想基础。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君主和专制,认为掌握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侵犯个人自由。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个人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为此,他提出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由各个国家机关分别掌握,互相分立。他之所以主张三种权力分立,因为在他看来,

5、“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权力。如果一个人或是……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21〕所以三种权力必须分别行使,互相制衡。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裁判机关只能适用法律,并且必须受法律的拘束,法官则是机械地适用法律的工具,法律的解释属于立法权的领域,不允许法官解释法律。因为建立自由的,仅仅是法律,

6、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个人的自由,避免法官的擅断。在刑事裁判上,犯罪与刑罚必须预先以法律加以规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法官不能论罪,也不能处罚。“这样的思想,导至确定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22〕3.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心理强制说有各种各样的名称,在它的主张者费尔巴哈时代被称为“法律理论”,费尔巴哈叫做“实定法的理论”,宾丁名之为“平衡说”。在此说的主张者费尔巴哈看来,人具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本能。他指出:“人欲求快乐,所以努力得到一定的快乐,人又想逃避一定的痛苦。……因而人在可能获得较大的快乐时,就断绝较小的快乐的意念;而可能避免

7、较大的痛苦时,就会忍耐较小的不快乐。基于欲望不满足的不快乐,使他因而避免这种不快乐,刺激要满足欲望。”〔23〕人们犯罪就是由于在犯罪时获得快乐的感性冲动而导致的,所以为了防止犯罪,就需要防止、抑制人的这种感性冲动。为了抑制人的这种感性冲动,就要利用犯罪欲求能力这种感性本身,采用成为感性害恶的刑罚,对犯罪加之以痛苦。详言之,为了防止犯罪,必须抑制行为人感性的冲动,即科处作为感性害恶的刑罚,并使人们预先知道因犯罪而受到的痛苦,大于因犯罪所得到的快乐,才能抑制其心理上萌生犯罪的意念。换句话说,行为人由于确信实施犯罪的欲望会带来更大的害恶,

8、就会抑制犯罪的意念而不去犯罪。为了起到心理强制的作用,需要预先用法律明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以便预示利害,使人们知晓趋避。费尔巴哈主张的罪刑法定主义,正是作为心理强制说的结论而被确立的。四、现代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理论基础由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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