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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自诉案件公诉化追诉模式之弊端及改革路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自诉案件公诉化追诉模式之弊端及改革路径自诉案件公诉化追诉模式之弊端及改革路径以故意轻伤害案件为视角【内容提要】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既可自诉亦可公诉的案件,因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追诉方式会使案件处理结果大相径庭。选择自诉大都会以法院调解或双方当事人和解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结案;选择公诉则会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终结。本文以故意轻伤害这一类典型案件为视角,在分析自诉案件公诉化处理弊端及原因的基础上,对既可自诉亦可公诉的轻微刑事案件追诉模式提出了具体改革思路。【关键词】故意轻伤害公诉自诉路径选择 就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模式来看,属于以国家公诉权为主,兼以被害人自诉权为辅的追诉模式。根据刑事诉讼法及
2、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自诉案件的适用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这三类案件中,第二类性质的案件介乎于公诉与自诉之间,两者之间的关系衔接在实践中争议比较大,以生活中常发多发的故意轻伤害案件为例,大部分本可以通过自诉程序消化的案件却有意或无意地走公诉程序,既浪费了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又使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从而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需要针对此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把握好在处理故意轻伤害案件中公诉权与自诉
3、权的行使尺度与衔接,让此类案件的处理能取得一个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现阶段轻伤害案件公诉化追诉的弊端 不加选择地让过多轻微的轻伤害案件进入公诉程序,不但使程序变得僵化,也影响了被害人诉讼目的的实现,与当前我国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不相符合。自诉案件公诉化追诉将产生以下弊端:(一)严重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法对每一种犯罪在适应定罪和量刑时,都应当做到罚当其罪,罪重的重罚,罪轻的轻罚,没有罪的不罚。同一个轻伤害案件,如果走自诉途径,其结果百分之九十以上是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件最终以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期待的方式结案
4、。但是如果走公诉途径,其结果百分之九十以上是法院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变为一纸空文,而这却是原被告双方都不希望出现的结果。特别需要一提的是,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某种原因(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还可能是双方的原因)而导致对方受到轻伤,如果走自诉程序,其结果往往是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了事,既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会面临因为犯罪而被单位开除公职的危险。但如果走公诉程序,则完全可能会因为同一个行为同一个后果,而导致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所在单位开除公职。从刑法角度来说,同样一个犯罪行为,却得到完全相反的不同判决,严重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二)不利于化解矛盾,影响社
5、会和谐实践证明,大量轻伤害案件都是发生在亲朋好友、邻里熟人的纠纷之间,轻伤害事件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一点小小的摩擦或沟通障碍所引发。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并不存在十分深的怨恨,这类案件往往可以通过恢复性司法,⑴或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通过私力来解决,而不需要国家公权力介入其中。假如走公诉程序,因为在公诉程序中并不适用调解与和解,被害人对诉讼程序的发展不具有主导性作用,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或对被害人赔偿损失的事实仅可作为法院量刑的酌定情节,给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深层次沟通交流的机会较少,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处实体刑罚,就会怠于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加深了两个家庭之间的仇怨,造成两败俱伤
6、的结果,一方面被害人期待的民事赔偿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原本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而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因为公权力的介入而必须面临牢狱之灾,不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有可能造成社会新一轮的不稳定。(三)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相比起自诉案件,公诉案件需要严格遵循走立案侦查(其中还包括批捕等程序)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一系列繁琐的诉讼程序,耗费的时间、人力、物力等资源可想而知。在我国当前司法资源显得还比较紧缺的情况下,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去打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如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犯罪行为,显得更为迫切。社会上多发性的轻微刑事案件,只牵涉到个人利益的,如轻伤害案件,可留给
7、被害人去选择解决的途径与方式,或自诉,或和解,这不单单有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还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四)忽视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一直以来,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当中,都存在着这样的一个三角形结构:法院居中裁判,公诉机关与被告人(有的加上辩护人的辩护协助)分别位居两侧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对抗论辩,被害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却仅仅从属于公诉机关,协助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对案件的诉讼进程不具有主导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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