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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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内容摘要:当代社会,夫妻一体的观念正在被打破,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侵权,也有当事人通过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然而,我国婚姻法规定,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则不能向法院单独提起暴力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本文针对这一问题,探析一下我国婚内夫妻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以期对制裁和预防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有所裨益。关键词:婚内侵权民事责任赔偿夫妻财产一、夫妻婚内侵权责任的概念在国外有这样一个案例:丈夫将妻子打伤,妻子不起诉离婚,只是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请求丈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向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审理此案的法官最后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这是一个典型的

2、有关夫妻婚内侵权的案子。但是,在当代中国,由于受传统和现实一些因素的影响,此类现象还并不多见,不少人甚至无法理解案中妻子的做法,而伴随着实践中遏制和制裁婚内侵权行为的呼声的日益高涨,法学理论也应相应地有所发展。何为婚内侵权责任呢?我认为夫妻婚内侵权责任是指在合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夫妻一方违反法定义务,侵害其配偶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致其配偶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产生的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婚内侵权行为的历史沿革与我国婚内侵权立法现状(一)婚内侵权行为的历史沿革。近现代社会以前,除母系氏族社会以外,丈夫一直处于较妻子优越的地位。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在夫妻关系上大多实行的是夫妻一体

3、的原则。具体说来,在人身关系方面,妻子无独立人格。受此影响,妻子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也就无所谓丈夫侵犯妻子权利说法,但妻子若是侵犯丈夫的权利,则会受到丈夫的惩戒。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平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夫妻关系也呈现出逐渐向夫妻地位平等演化的趋势。但是资本主义早期的亲属法深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在承认平等的基础上,又对已婚妇女的各项权利作了种种限制。发展到现代社会,法律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任何一方都不能任意侵犯对方的权利,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一些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少人还深受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思想的

4、影响,认为男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什么义务,女方却没有权利。所以也很少有本文开篇的案例发生。(二)我国婚内侵权立法现状。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新《婚姻法》增加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其中就专门规定了过错方的赔偿责任。这些措施主要限于行政和刑事救济。在实践中由于婚内侵权大多数是受害者受到的伤害是轻微伤,达不到《刑法》定罪的最低标准,无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有时也更容易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在四种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5、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此可知,该损害赔偿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才能提出,在婚姻关系未解除时,不管侵权行为有多严重,损害程度有多大,受侵害方均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诉讼。我认为,夫妻间侵权行为固然可作为在离婚时请求过错方赔偿的依据。但夫妻间发生侵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夫妻离婚,因为婚姻家庭并不仅仅单纯是夫妻两个人的

6、事,还要涉及很多问题,尤其是在离婚观念还未完全被接受的我国现阶段,许多夫妻间被侵权方出于对子女、老人及社会认同的考虑,在被侵权的情况下,往往选择忍耐和逆来顺受,而非离婚。若因此而剥夺受损害方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诉权,既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精神,也对婚姻家庭的稳定不利。可见,现行《婚姻法》不存在婚内侵权责任的规定。[①]三、我国建立夫妻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一)建立夫妻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完整统一。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明确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

7、当承担民事责任。夫或妻既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其权利就应当纳入宪法、民法的同等保护之下。但《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关于法院不受理婚内的侵权赔偿纠纷的规定,以法律规范形式否定了婚内侵权赔偿的诉讼救济方式。这不仅与《宪法》、《民法通则》的规定不符,也与《婚姻法》要建立平等与和睦家庭的宗旨不符,从而使我国关于侵权保护的法律完整性、统一性受到损害。论文代写(二)建立夫妻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保护受损害方的财产权。《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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