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观照下的民法价值取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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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性观照下的民法价值取向探索[摘要]法是人的创造物,法与人性之间必然地具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而人性始终是难以实证的假定,性善、性恶、性善恶兼有、性个人性或社会性等都是基于不完全归纳的例证的抽象甚至纯属主观唯心的假设,反映了思想者对人之本体的追问和对人性或善或恶或杂或无或个别或整体性等的描画。无论性善或性恶论者还是个人或社会性论者大多不反对法律的规范。法律当要合人性,尊重人之为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不可成了悖人性、灭人性的恶法。民法作为平等主体的市民或私人权利保护的最基本的法律当坚持合人性的市民之权利本位。  

2、[关键词]人性;自然法;民法;市民权利本位;社会法    曾有一段时期,“人性论”因其抽象性常被误解,人们对待人文社会现象多不作人性方面的分析,仅作经济、政治、文化的现象分析。这种分析当然也是非常必要的,但若“丢掉了人性分析,对人文现象而言就等于失去了本根,因为人的一切活动,人类社会和人类历史的一切现象都是建基于人的本性,表现着人的本性”。有学者认为“法是人的创造物,法与人性之间必然地具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简直就是人性发展的产物”。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所派生,经济基础是法律的根据。但经济基础直接派

3、生的是立法理由。立法理由派生法律。立法理由是法律的直接根据。古今中外的立法理由和设想形形色色,其主要缘于也许无法科学验证但却有利于法律规则产生的徘徊于性善一性恶之间、两端或之外的种种色彩斑斓的人性假设。    一、古希腊、罗马、中世纪人性假设下的法律构想    苏格拉底说:“人既各有所求,而又需多数之他人供给之,于是各本其愿欲而合群而成团体。凡由此群此团体联络而成之全部,即名之曰国家。”又说:“人心分二部,一部较善,一部较恶。善多而能制止其恶,斯即足以云自主,而为人所誉美。设受不良之教育。或经恶人之薰染,

4、致恶之一部较大,而善之一部日益侵削,斯为己之奴隶,而众人皆唾弃其人矣。”柏拉图认为,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善德。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本人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

5、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亚里士多德说:“人类在本性上是一种政治动物”。亚里士多德的这句名言再好不过地说明了个人与国家、伦理学与政治学的内在联系。由于人类天性要过政治生活,因此,国家的产生完全是一个自然演化的过程:从男女两性结合组成家庭(国家的细胞单位),到若干家庭组成村坊,最后由若干村坊形成城邦国家。国家是自给自足的社团,是保障人民过完善生活的手段。亚里士多德认为,从伦理学角度看,人应具备各种美德,包括追求善的行动目的,遵循正义与法律的规则。西塞罗觉得,唯有上帝

6、具有正确的理性。人是上帝创造的、有理性的动物,因而不仅能够,而且必须根据上帝的正确理性行为。这种自然法哲学再多走半步,就成了神学的自然法理论。之所以称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是理性主义(而不是神学主义)。是因为他讲的“上帝”、“正确理性”与“自然”是同义词。只是到了中世纪,基督教完全成为主导性意识形态。自然法成了隶属于上帝法的第二等法,才出现了阿奎那的神学主义自然法哲学。而西塞罗的自然法哲学少走半步,即完全从人的理性出发论证自然法的原则,就是纯粹的人本主义自然法理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古典自然法哲学就属于人

7、本主义类型。奥古斯丁在其著作《论上帝之城》中申述,一切自然物,必定都是善的,因为只要它们有了存在,便有了它们自己的一个品级和种别。更有了一种内在的和谐。如从柏拉图时代起算,到阿奎那时代,西方法哲学的发展已有1600多年。阿奎那的法哲学综合了前人的许多理论,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神学大全·论法》实质上也是一种伦理学。在阿奎那看来,法的目的是共同善。凡符合这一目的,就是正当的法。“正当”从属于“善”,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特征。阿奎那走的是亚里士多德路线。阿奎那善于将理性的概念神学化,提出上帝的理性高于一

8、切,自然的理性(自然法)和人的理性(人法)统统都渊源于上帝的理性(永恒法),从而使他的法哲学成为典型的神学主义法哲学。这种神学主义法哲学通过对永恒法的阐述得到彻底的表现。在阿奎那之前,西方法哲学史上尚无人提出过如此系统的永恒法理论。为了论证永恒法的最高地位,阿奎那将传统的自然法理论改头换面,使自然法变成低于永恒法,并连接上帝与人类的纽带,由此创立了神学自然法哲学。阿奎那的人法理论虽散发着浓厚的神学主义气息,但也揭示了人定法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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