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约制度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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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婚约制度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摘要:中国古代自西周的六礼开始,历朝历代都对婚约问题有明确规定。婚约制度由于受到婚姻自由的民主思想的极大冲击和其他国家婚姻家庭制度立法的影响,在我国的作用日益削弱。但其作为一种民事习惯,仍广泛存在于中国大部分地区,因婚约产生的民事纠纷也时有发生。我国婚姻立法应重视婚约问题,通过法律调整因婚约订立而产生的财产纠纷等问题。关键词:婚约婚约制度婚姻法论文代写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B:1672-1020(2012)06-0086-06所谓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①即在结婚之前,为保证婚姻的缔结,未婚男女双方家庭可以达

2、成一项协议,这种协议称为婚约。而婚约的成立称为订婚或定婚。对于婚约的规定在我国古代相对盛行,由买卖婚姻起源,经过历朝历代的继承与发展,婚约问题已逐步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我国民事立法不再对婚约加以规范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到前苏联民法的影响,对待婚约问题开始采取一种不提倡、不禁止、不规范的态度。然而,司法上的回避并不意味着因婚约而产生的纠纷问题不存在,存在即合理正是对婚约问题现实性的最好解释。婚约以其特定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文化背景,长期作为一种习惯或是民俗广泛地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因婚约产生的民事纠纷也时有发生。面对问题的出现,若没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指导,那么在实践过程中将

3、就这一问题耗费过多的司法资源。【①刘玉堂:《法律视野下的唐代婚姻制度以婚约立法为个案》,《理论月刊》2005年第6期。】一、我国古代的典型婚约制度我国古代社会婚姻的目的是和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在传统的聘娶婚中,婚约是作为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出现的,由于礼与法的共同作用,婚约逐步成为子女婚事被包办的制度保障。自西周的六礼开始,历朝历代都对婚约问题有过明确规定。尤其是在唐代,立法者通过律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婚约的订立、形式、效力及违约责任等问题均作了详细规定,这为后世各朝代的婚约立法奠定了基础。笔者将通过对历史上典型时期的婚约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并从中发现对现代婚姻制

4、度的启示。(一)西周的六礼西周时期缔结婚姻需要经过六个程序,故称六礼。《礼记昏义》与《仪礼士昏礼》对六礼有详细规定:第一,纳采,其又称采择之礼。一般由男方提出,先请媒人到女家说媒,如经允诺,男方正式派人到女家送礼,以感谢对方采择之谊。第二,问名。女方答应议婚之后,男方再派人宾执雁,请问名,即询问女方姓氏及其生母姓氏和女方身份,出生年月日。此程序一是为了防止同姓为婚,二是供男方回去问卜于宗庙,以求吉凶。第三,纳吉。在卜得吉兆后,男方派人携礼物和定帖,到女方家中说明婚事可成,求得女方的回帖。第四,纳征,又称纳币纳财。男方向女方赠送贵重财物作为订婚的正式聘礼。这是宣告亲事已定的重要

5、程序,因而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第五,请期。纳征之后,男方家长即告知宗庙,占卜吉日,定下婚期,再派人通知女方,整的同意后,双方即开始筹备婚礼。第六,亲迎。新郎按父命于吉日亲自到女家迎娶新娘,并有隆重的送亲、迎亲仪式。以上六个步骤中,前四礼都与订立婚约有关,其中纳征作为聘娶婚成立的必要条件,是订婚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仪式。六礼的程序是否具备决定着婚姻的性质,所谓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礼记昏义》)、聘则为妻,奔则为妾(《礼记内则》)。由此可见,要想被认定为明媒正娶的妻子,必须严格遵循六礼程序,收取聘礼。否则,只能算是妾室。这一点也鲜明地体现了婚约的重要性。六礼程序的出

6、现,作为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方面的一大突破,对后世的婚姻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虽然历代婚姻制度都有发展变化,但媒妁与纳聘作为结婚所必须的精神与实质内容被长期保留下来,到汉代已发展成为定制。(二)唐代的《户婚律》唐代,对于结婚程序也就是结婚礼仪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出现在成文法之中,而是由礼法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是在婚约问题的处理上,立法者的重视程度极高,将婚约的订立、形式、效力、违约责任等问题,以根本大法律的形式加以详细规定。从《唐律》第175条①的规定可以看出,报婚书或聘财私约在唐代是订婚的法律程序。《疏议》对该条款进行了补充说明②,规定了在订立婚姻契约前,男女双方应在私下事先说

7、明的情节,在相互告知清楚、两厢情愿的情况下,所做出的契约或报婚书双方不得反悔;若女方反悔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③另外,对于富贵贫贱情况是否需要提前告知,《疏议》也进行了明确规定。④对于违约妄冒的规定,可以参见《唐律》第176条⑤以及《疏议》中的解释⑥。不难发现,唐代立法者对于违反婚约的处罚是相对严格的,且对于男方的处罚力度要强于女方,并力求保证原婚约的继续履行。【①《唐律》第175条规定:请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②《疏议》中规定: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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