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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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摘要:董事责任保险是以董事、经理向公司或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董事、经理等经营者的风险、义务、责任日益加重。为了最大限度地激励经营者大胆从事工商业活动,为股东谋取最大的盈利,西方国家公司法往往规定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对董事、经理经营中的某些过失责任运用构建保险机制分散其风险。本文就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建立的必要性以及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现存缺陷和发展前景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董事责任责任保险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1009-

2、0592(2010)12-038-02    董事责任保险,是指以董事或高级职员对公司及债权人应负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保险。是一项发源于英国,在美国被广泛推广使用的保险品种。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董事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减少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给正常的经营活动所造成的压力。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等措施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到如何保护董事及救济董事的经营责任的问题。尽管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有其得以实行的必要性,但毕竟由于董事责任保险尚属一个较为陌生的概念,对于这样一个在国外实施和推广过程中曾饱受非议

3、的制度,我国在实行该制度时也难免存有一定的缺陷。而针对这些缺陷加以修改和完善,对于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和进步必然具有推进作用论文代写。  一、建立我国董事责任制度之理论依据  (一)董事责任扩增引发的利益失衡后的必然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其结构的细微变化,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出现了分离,因此各国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已由原先的股东会中心主义逐步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董事会作为公司运作的中心机构,职权出现了较大程度的扩增。但若其职权不加限制,势必会在一定层面妨碍和损害股东、第三人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纵观各国立法实

4、践,对公司董事责任和义务的强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明文规定董事对于公司和社会公众的义务,如忠实义务、注意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是给予股东和第三人以救济的权利和措施,如股东派生诉讼、提案权等,并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构以限制董事权力,防止职权的滥用。  董事为适当地履行这些义务和发挥他们作为公司治理主体的价值,就必须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有效地做出各项符合公司、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决策。但是为了抓到瞬息万变的商机,董事在面对以上决策时往往是处于信息不充足和不对等的情况,且一但决策施行,该

5、董事要为其今后的收益和对外信息之披露负重大责任,也直观的体现了董事在经营过程中承担的高风险;而董事在作出决策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或者外部环境影响而出现的失误在所难免,并需要对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考虑到董事主观上的轻微过错,以及公司利益的最终归属是公司股东而非其自身,在此情况下对于公司董事科以严责,反而造成了权力和义务的不对等,出现了利益失衡。  (二)是保护公司和第三人,保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公司一旦卷入经济纠纷,就现今市场发达程度而言,所涉标的额会较为巨大。若仅仅由做出错误决策的董事对该损失承担责任,无疑是

6、对公司和第三人利益实现的一种阻碍;同时,董事个人对损失的赔偿也必是杯水车薪,无法真正达到弥补缺失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董事畏惧自己在面对不充分信息条件下做出的决策招致自己对损害的赔偿,其在决策时便会畏首畏尾,经营活动中的积极性被严重挫伤,甚至以保守的姿态进行决策,从而很难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又是一种无形的损失。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实现了资源的利用与分配效益,以保险制度为出发点,其最大功能是利用社会资源转移个体风险。因此可以利用保险制度,达到因董事的过失决策而引发的第三人利益损失的最大程度弥补。并且转移

7、董事个人的风险于作为社会资源的保险金上,不仅减少了董事在事后需要进行的赔偿额度,也作为一种风险转移机制打消了董事了后顾之忧,使董事敢于采取更积极的经营策略,因而也更有利于公司运作和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二、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现存缺陷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发展并不是非常乐观,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层面和公司发展现状以及具体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缺失和不足。  (一)法律层面的分析  董事责任保险所依托的董事责任特指董事违反注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公司法上对董事注意义务和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董事责任保险得以运用

8、的支撑性规定。但是现行公司法对董事义务和责任规定不甚完善,从而造成了法律层面的缺失。  尽管我国《公司法》第148和第149条对董事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仅仅是对董事忠实义务的列举性规定,却没有对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基本概念范围进行界定,同时也没有关于注意义务的列举性规定,以致无从在现实经营活动中明确区分二者。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义务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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