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行、民诉讼交叉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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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邻关系行、民诉讼交叉问题研究本课题主要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36起因相邻关系纠纷引起的行政、民事诉讼为样本,旨在分析相邻关系的特点与共性问题,而以典型案例的引入作为研究法律适用的依据。一、相邻关系中相邻概念的检讨与重构(一)相邻关系纠纷形态的演变2009年至2010年,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基于相邻关系纠纷而提起的行政、民事诉讼共36件。从案件的情况看,传统的通风、采光、通行纠纷仍是相邻关系纠纷的热点问题,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可量物侵害纠纷所占的比重较以往有所上升,相邻关系纠纷的具体类型呈现多样化(见图表一)。图表一:2009年2010年鄞州区法院受理基于相邻关系纠纷而提起的3

2、6件行政、民事诉讼案件纠纷原因构成图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传统意义上的相邻关系概念已经无法解决相邻权所衍生出来的权益冲突与困扰。传统民法上的相邻关系,主要是基于地表不动产之间相互毗邻而形成的平面相邻关系,其特点在于它的平面性,以一个不动产为基准,其相邻的形态主要表现为前后左右的相邻。随着农村城市化与城市建设的发展,土地的立体利用已成为一种普遍趋势。土地立体利用的结果,必然导致一个空间内出现多个权利并存以及空间权利相邻的现象。空间相邻关系形态比普通地上权人与其他不动产权利人的相邻形态更为复杂,它不仅表现为平面相邻关系,而且表现为立体性相邻关系,既有前后,又有左右,更有上下之间的综合的相邻关系

3、。相邻的两个空间可能直接与地面邻接,也可能不与地面直接邻接,而是与地面间接邻接。而不可量物如煤气、烟尘等产生的影响经常可以传播到很远的地方,而不以邻接的土地为限,使相邻的距离观念被拉远。基于相邻关系形态的立体化与远距离化演变,所衍生的权益冲突与困扰,决非传统意见上的相邻关系所能解决。所以,必须对传统相邻关系中相邻的概念进行检讨,以此为基础多方位、多视角地寻求法律途径,才能更好地解决相邻关系纠纷问题。(二)据以研究的典型案例青岛市周绍全等60位市民诉山东省民政厅、青岛市规划局请求撤销在徐家东山公园内兴建公墓行政行为一案,周绍全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其中的一个上诉理由认为:一审法院确认

4、公墓与上诉人住所超过200米,以距离来说明不构成相邻关系是非常错误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采取罗列加包含式的表述方式,既罗列了相邻关系所涉及的客体,如通风、排水、采光、通行,还包括一些无法完全罗列的内容,如噪声、垃圾、臭气、烟尘、眺望等内容。对此,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住所与两被上诉人民政厅、规划局审批的、民政局所建福宁诗翠园距离超过200米,只是对两不动产之间的距离的客观表述,而非对双方之间是否构成相邻关系作出认定。上诉人提出的原审法院以距离来否认相邻关系存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动产之间的距离是否会影响相邻关系的成立,无庸置疑会。因为相邻关系本身就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

5、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毗邻这一距离的前提,就没有相邻关系的产生。但是毗邻是不是仅是一种物理概念?距离渐远的量变是否会对权利义务的关系产生质的影响?由于对毗邻的理解具有较大的伸缩性,相邻也就成了一个不确定的、弹性的和相对的语词,不能在地理上作精确定义,很难用一个计量单位来确定。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产生相邻关系的基础是不动产距离之毗邻,而本质上是因为这种毗邻使人的行为对他人的生活参与程度加大,法社会学家布莱克称这种参与程度为关系距离。这种关系距离拉近,可能使对方不动产上的经济利益减损,或者舒适、安宁

6、等生活利益受损。比如,邻居之间未经同意把住宅用房改成了经营用房,并得了有关行政机关的批准,虽然两家之间距离并没有变得,但经营噪音等参与进邻居的生活使两家之间的关系距离拉近了。(三)相邻关系的法定与约定你可能会感兴趣:关于建议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中相关条款以及明确刑案受害人单独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和标准的意见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认关于我市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态势及治理对策的分析报告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调查与思考江东法院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的调查与分析免费(.mFFanwEN.):法学论文收集或原创公法往往是以一定的规范标准介入到相邻关系之中。司法实践中相邻

7、纠纷案件判决往往会回归到这些公法规范的引用上。公法规范不仅是民事诉讼中认定是否侵犯相邻权的依据,也是在行政诉讼中考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公法规范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如果再详细分类的话,这些规范又可分为物权调整规范和行为禁制规范,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对规范的后果有无再行处分可能性,有则为物权调整性规范,反之则是行为禁制性规范。在《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中,分别以不得、应当、可以来设置相关条款。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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