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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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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相邻关系诉讼实务问题新探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邻关系诉讼面临着诸多实务问题。不动产相邻的范围已拓展到因土地、水、空气等介质相连接的且一方不动产空间的不当利用能够对他方不动产空间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不动产空间。而相邻关系权利人则应当是享有正当利用利益之人。笔者从缺乏完备的行政许可要素的不动产和具有完备的行政许可要素的不动产两个角度对相邻关系诉讼涉及的一些行政法问题进行分析。作为缺乏完备的行政许可要素的不动产利用人,当其补全必须的行政许可要素后,是可以成为相邻关系权利人的。而若具有完备的行政
2、许可要素的不动产的行政许可是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兼顾了第三人的利益并在保证第三人充分行使参与权、听证权等公法性权利的基础上准予的,则可以限制或排除民法上的相邻权。最后部分是对相邻关系侵权责任问题的探讨。关键词:不动产相邻相邻关系一、前言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新出台的《物权法》第二编第七章中,从第八十四条到第九十二条都是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简称,早在罗马法时代就被规定在法典中,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现已成为民法中一项极
3、其重要的制度。相邻关系因不动产相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应相互间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产生,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德国学者鲍尔施蒂尔纳曾生动地形容相邻关系的法律作用为在邻人利用其所有权而对外产生影响时,法律随时对所有物保全请求权的一扬一抑,也就间接划定了邻人的自由利用空间”。一扬”就是使得相邻一方享受便利,一抑”则是使得相邻一方接受他方享受便利所带来的限制。相邻关系制度正是通过这种一扬一抑”的方式来调节相邻各方的利益冲突,以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而相邻关系制度能够从罗马法时代发展至今正说明社会生活中不动产相邻各方之间利益冲突问题的历史延续性、复杂性以及发展性。换句话说,不动产相邻各方
4、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呈现出日趋复杂、不断变化、融入社会利益因素的态势。为此,作为相邻关系纠纷解决机制之一的相邻关系诉讼,也就随之面临着这些利益冲突所带来的相关问题。笔者在文中尝试着阐述相邻关系诉讼实务中的一些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二、相邻范围和相邻关系权利人的确定不动产相邻范围和相邻权利人的确定是解决相邻关系诉讼实务问题的前置性因素。(一)不动产相邻范围的确定相邻关系中不动产相邻的范围究竟有多大,众说纷纭。主要有如下几种理解:1、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此种说法常见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然而今时不同往日”,时代已变迁,经济已飞跃,尤其不可量物侵害日趋增多,该说法
5、已不符合当今实际。已有多位学者指出其不足之处。例如,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就曾提到:邻地通常不以毗邻土地为限”。2、因权利的行使可遭受损害之地”。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说:所谓邻地,凡因土地所有人使用权利可遭受损害之地,均包括在内。”3、权利行使能影响到范围”。目前,我国比较普遍的说法是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的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作相邻。从第3种说法可以看出,现在人们对不动产相邻范围的理解已突破了物理上的相互毗邻”的概念限制,并进而扩展到了立体空间。笔者认为,由于噪声、臭气、尘埃等不可量物质侵入
6、他人不动产空间所造成的干扰性妨害即不可量物侵害以及因不动产之间的距离问题所造成的采光权侵害等问题的出现,使得相邻关系纠纷的争议方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因土地毗邻而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而是拓展为因土地、水、空气等介质相连接的且一方不动产空间的不当利用能够对他方不动产空间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不动产权利人。这种不利影响可表现为一方利用不动产空间的行为或结果破坏他方不动产空间中某种环境(如居住环境、生态环境、生产作业环境、办公环境等)的优质性能(如和谐性、协调性、舒适性或者稳定性等)。为此,笔者认为,不动产相邻的范围也可这样理解,即因土地、水、空气等介质相连接的且一方不动产空间的不当利用能够
7、对他方不动产空间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不动产空间,包括地表部分和一定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这种不利影响可表现为一方利用不动产空间的行为或结果对他方不动产空间中某种环境的优质性能的破坏。(二)相邻关系权利人的确定究竟哪些人可以成为相邻关系的权利主体,我国法律尚未作出详细规定。在新出台的《物权法》中,也只是用不动产权利人”来概括性地表示。各国民法,最初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模型来设计相邻关系制度的,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就必然发生不动产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如不动产债权性利用权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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