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资产立法的宗旨及基本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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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国有资产立法的宗旨及基本制度选择摘要:2000年年底,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我国的《国有资产法》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可以预见,这部全国人民都非常关注的重要立法在不久的将来就要出台。但这部法律在讨论中究竟还存在哪些分歧意见?为保证这部法律的立法质量,下一步努力的方向是什么?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课题组成员进行了分析。以下刊载的是他们的部分研究成果。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历经30年,所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过程中,经营性国有资产何去何从,成为新一轮改革中世人关注的焦点。从1993年就已经启动的国有资产立法至今未能修成

2、正果,这更成为广大关注国有资产未来命运的人们难以释怀的心事。如今国有资产立法已经进入关键阶段,现就仍然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几个问题发表我们的意见。一、国资立法的宗旨首先是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还是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国有资产立法宗旨问题上,现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资立法应当首先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理由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体制不健全,大家都管的结果是大家都不管,事实上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体制问题解决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就能自然解决;另一种观点认为,体制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争论很大。与其争论不休,不如先将现有体制固定下来,让法律尽快出

3、台,以防止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后一种观点也认为立法要固定管理体制,只是强调为加快立法速度而固定现存的管理体制,这样做,可以减少阻力,避免麻烦。从对这两种观点的比较中可见,分歧的实质不在于要不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不在于要不要建立国资管理体制,而在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资管理体制,即是确立现存的国资管理体制,还是创新国资管理体制。现存的国资管理体制,是一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主导,一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管理,还有一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由相关机构或部门(如铁路、烟草、科教文卫等)管理的分割体制。这种体制所形成的是中央、省市与县区三级管理体系。拿中央一级国

4、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来说,它目前监管着150家中央企业及大约10多万亿的国有净资产、30多万亿的总资产。国务院国资委不仅是监管者,而且是这些央企的出资人。这样一种分割性的缺乏制约的国资管理体制是不是理想的管理体制?立法该不该固定这样的管理体制?我们的意见是完全否定的。我们知道,任何立法尤其是经济立法都与确立体制有关,好的体制要通过立法加以固定,不够完善的体制要通过立法加以改革。立法有引导改革、促进发展之重要功能。在法治社会,要制定法律就应当想到选择好的体制,要改革体制就应当想到修改法律。国资立法不能回避现实要解决的问题而追求“短、平、快”。国有

5、资产立法的核心问题是确立科学、合理而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确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的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那种认为既然有争议就先放一放,体制问题可以逐步完善逐步调整的观点为现代立法所不容。这会造成立法朝令夕改、人人轻视法律的局面。既然已经知道现存的管理体制不完善,还需要调整,那就应当努力研究论证去寻求一个更好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国有资产的规章,如《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等。现在的问题是:国资委作为150家中央企业的出资人,它所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除了150家中央企业要执行外,其它中央企业是否要执

6、行?各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企业是否要执行?如果要执行,理由讲不通,因为这些企业不是由国资委出资,干吗要执行你制定的规章;如果不执行,则另生出一些问题,即其它中央企业执行谁制定的规章?地方国企又执行谁制定的规章?如果财政部再制定一套管理规章,其它部委就自己管理的国资再制定各自的管理规章,各地方政府也再制定自己的规章,这需要多大的立法成本?!在分割的国资管理体制下,机构重叠、人浮于事、政出多门、要求不一、各种法规规章之间矛盾和冲突的结果必然是法制不统一、管理混乱、效益丧失。要建立统一的国资管理体制,首先要搞清楚国资管理的内涵及功能。国资管理应当是指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

7、代表所能够实施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行为。这种行为应当是行政行为,而不应是民事或商事行为。从国资管理的功能分析,大致可以分解为三个方面:一是投资的决策,即投资的预算决策;二是投资的执行;三是对投资的执行以及国资的经营、收益等进行全过程监督。这些职能可以统称为出资人管理职责。国家究应每年拿出多少资产投入经营,投入到哪里,应当由政府提出议案,提交权力机关审议通过。在政府层面,应当由相关部门的专家成立投资预算委员会,投资预算委员会根据国家的财政收支情况,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作出投资预算的议案。国有资产的投资执行人应当是财政主管部门,因为财政部门管理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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