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意识与大众诉求:中国司法改革的精神危机及消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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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英意识与大众诉求:中国司法改革的精神危机及消解论文.freel),因为常常被指斥为“精英政治论”和“英雄史观”而背上沉重的历史包袱。1其实,从长程的历史考察,精英意识与大众诉求的对立、妥协一直是人类社会政治制度发展、变革的主要动力和主线之一。由于统治资源的有限性,政治权力不可能为社会成员平等占有。因此.freel),而只有源于他们的权力(pothem)”221、大众的积极参与大众如何才能够实现积极的参与呢?其中关键应该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正当的程序来保障。而且“程序参与者应‘富有意义’地参与。所谓‘富有意义’的参与,是指程序参与者应有机会发

2、表本方的意见、观点和主张,提出据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和论据,并拥有为进行这些活动所必需的便利和程序保障,从而对裁判结果(当然,精英与大众的沟通中范围要广泛的多,不仅仅是法官的审判结果,还有立法最终的法案出台等等——笔者注)的形成发挥有效的作用。”23即最先保证民众享有足够的机会参与到法律、政策制定、司法改革等精英的权力运作过程中;其次,使民众拥有足够的参与能力,在此并非要苛求民众享有与精英类同的技能和潜质,而是说,在听证程序中或是在重大法典(如民法典)出台前,在社会范围内组织进行民意调查时,能够抱有积极的热情,并且基本能够理解法典的立法旨意

3、;最后,保证能够通过参与,产生实际的参与效果,也就是说在参与程序时能够使大众有一种对自己既得利益的良性维持和愿得利益的良好预期,并且通过参与这种手段能实现。2、精英的“消极”方式实现大众的间接参与精英作为大众的利益代表者和体现者,通过代议制享有对权力的掌控,本来他们应当是积极的参与者,为什么笔者却将其定位为大众参与过程中要“消极”体现呢?其一,精英基于权力来源上是出于大众,所以应当为大众的诉求着想,也基于这种代议制,所以,大众的权益的实现是通过精英权力的实施来完成的,在途径上具有“间接性”;其二,这种间接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精英意识和大

4、众诉求在距离上的分离,所以,精英在职掌权力的过程中,很可能而且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地忘却大众的初衷,将权力视为一种自己玩弄的工具,所以,精英对待权力上有一种“权力自化性”,一旦“积极”的话,结果是可想而知的,遭殃的只能是大众自己,所以要求精英“消极”意味着其权力的行使,一定要以民众的利益为宗旨,不能随意、独断行使;最后,基于前面两点而言,大众要实现积极参与与警惕前面两点的负面性,就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规训机制,将精英的行为限定在制度及相关机制的约束下,使精英的行为状态具有“制度约束性”,笔者认为制度约束并非必然影响精英的工作效率,恰恰相反如果

5、遵循一定的程序运作,更能体现工作效率。而且“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精英限制在制度和程序的框架中,权力运作得到了很好的公开,在很大程度上也起到增强公众的认同感的作用。3、精英与大众价值选择上的冲突缓和的可能精英享有知识、权力的优势,决定了其在价值选择的自主性上优于民众,但精英随意性的价值选择因为不能获得大众的认同,没有得到历史的固定。他们必须充分考虑民众的价值选择,实现自身意识和大众价值诉求的妥协,这种妥协应当是具有建设性的,能够固化为制度。人类几千年的历史也正是固定价值选择为制度的夹缝中得以存续的。(1)公共福祉、个体正义以及制度的经济

6、效益在制度建构、改革中均得到体现。在制度建构和司法改革过程中,精英意识和大众诉求永远是需要调和的两个范畴。公众是分散的,个体利益又具有多元性,所以当代精英在制定法律、或制度改革时,均要兼顾社会公正和个体正义。而如果只是注重正义的实现,而忽视制度的经济性,也是十分不可取的。因为经济学家认为“自愿的情况下,是交易成本最低的”,笔者认为追求公正是制度建构的前提,如果公众进行必要的认同,这种认同将体现精英与大众之间关系的融洽,免去了很多烦杂、冗余的后续程序。同时,在实现正义的前提下,追求效率和效益,也是避免了“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以刑事诉讼法为

7、例,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曾指出:“刑事诉讼法之机制,在于维持公共福祉,保障基本人权。”但是“……惟为寻求事实真相,维持公共福祉,或为保全程序的公正,保障基本人权,不计程序之繁琐,进行之迟缓,亦属个人无益,于国家社会有损”24(2)程序渐成为固定价值选择的物质性保障。价值选择的过程包括价值选择目标、价值选择的手段、价值选择的目的,其中价值选择目的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手段的确定。而沟通精英和大众之间最重要的就是在现有资源的约束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大众的真正诉求,只有进一步明确需要把这一价值选择物化为程序性的制度,才会避免空化和泛化,使精英和大众遵循

8、良好的制度来沟通,尤其是精英的权力运作方面。如果只是一味寄希望于精英阶层对于“沟通”这一课题的主观价值选择的“善”上,则最终结果显然是使得大众沦为精英的制控对象,成为权力的受众客体。四、理论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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