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饲料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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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饲料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程序 为保障饲料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开、公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农业部的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工作程序。一、审批项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审批。2.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审批。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1.预审查省畜牧局委托各省辖市畜牧局、省直管县(市)畜牧局对辖区内申报生产许可的饲料生产企业进行预审查。预审查包括:《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和生产现场审查。申报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其产品应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以内,同时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预审查符合要求的,写出书面预审查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和验收申请,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或邮寄省畜牧局行政审批综合大厅。2.申报受理省畜牧局行政审批综合大厅受理人员接受后,对递交申请材料进行初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当场告知或书面通知申请人,修改后,重新上报申请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即时受理。3.型式审查省畜牧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对申报资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一致性进行书面审查,是否符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的规定。审查合格的,按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一次性书面告知不合格的原

3、因,企业修改资料后重新申报。4.现场审核省畜牧局组织专家审核组进行现场审核,并指定一名审核专家任审核组组长。审核组应严格按照有关许可条件要求和企业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对和技术评审。审核结束后,由审核组写出技术评审汇报材料向省局汇报,不再向企业作结论性反馈意见。省局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审核组审核的企业按10%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5.会议审核建立饲料生产行政许可审核办公会议制度。省畜牧局在听取审核专家组技术评审汇报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核办公会议。根据审核专家组的技术评审汇报和现场视频资料,确定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并形成

4、会议纪要。将会议审核合格的企业报主管局长审批,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将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饲料管理部门,并说明不合格的原因。6.批件办理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生产许可证批件并及时通知申请企业领取生产许可证。7.其他事项省畜牧局将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名录,每个季度初公布在《河南省畜牧业信息港》、《河南省饲料工业信息网》和《中原饲料》上,供查阅。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三、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

5、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审批程序1.申请受理申报企业可直接将申报产品批准文号的有关材料报送或邮寄省畜牧局行政审批综合大厅,受理人员接受后,对递交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当场告知或书面通知申请人,修改后,重新上报申请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即时受理。申请时需要提交的资料:(1)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4)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5)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6)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

6、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7)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2.资料审查省畜牧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对申报资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一致性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安排复核检测。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将一次性书面告知不合格的原因。企业修改资料后重新申报。3.复核检测省畜牧局通知企业在当地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GB/T14699.1饲料 采样》的规定在线抽取样品,并将样品密封盖章,经现场监督人员在封条和抽样单上签字后,由企业送交省畜牧局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7、复核检测。复核检测的数量和指标: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每个产品均应当抽取(连续生产的三个批次)样品;申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的不同产品,只需抽取一个产品(连续生产的三个批次)的样品。产品复核检测应当涵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主成分指标和卫生指标。4.审核审批省畜牧局在收到复核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处办公会议,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决定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并及时通知申请企业领取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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