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侵权与救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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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术自由:侵权与救济论文内容提要:学术自由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具有共性,但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行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后果不是认定学术自由侵权的必备要素。从学术自由权成立的正当性出发,有三类限制或禁止学术自由的行为是应予允许的。现代社会中,按照在实践中得到运用的广泛程度和实际效果,最重要的学术自由权救济机制包括宪法救济、一般诉讼救济以及通过结社进行的自力救济。关键词:学术自由权侵权行为权利救济违宪审查自1848年法兰克福宪法草案和1850年普鲁士宪法中出现学术自由权条款时起,学术自由便开始从一种思想传统或价值准则转

2、化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在当代,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已经确认了这项权利.freelacy)以及有无过错等问题,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则可能有不同的要求。如果撇开归责问题,对侵权要素的探讨主要就是为了确定是否有权利被侵犯的事实。由于权利被侵犯的前提条件,是权利本身的现实存在,因此,考虑权利被侵犯的首要问题在于确认原权利是什么,即,在正常情况下原权利的存在表现为何种事实,例如:它意味着权利主体的何种利益,或反映着权利主体的何种受法律保护的行动意志。权利被侵犯,意味着权利主体的权利存续状态被临时或持久地打破,从而不能正常

3、地实现权利所蕴涵的利益或意志。于是,思考侵权的第二步工作是考察权利的存续状态是否出现了中断,是否出现了权利主体不能正常地实现其蕴含于权利之中的利益或意志的情况。由于权利有时候表现为现实的利益,而有时候则表现为实现利益或按照某种意志行动的法定资格,因而,权利存续状态的中断并不必然表现为特定现实利益的减损,例如,对于一个特定主体来说,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切实行使其著作自由权,但是当某一法规禁止了著作自由时,我们同样可以说他的著作自由权的存续状态出现了中断。不过,权利存续状态被打破也可能是出于权利主体自身的原因(如

4、权利的让渡),或者说反映了权利主体自身的意志(如权利人选择放弃权利),此种情况下,并不存在权利被侵犯的问题——“侵犯”总是意味着权利存续状态被打破的原因来自于外部,即非主体自身的原因。由此,思考侵权的第三步,就是确认是否外部因素打破了权利的存续状态。外部因素通常包括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两个方面。当权利存续状态的中断由纯粹自然因素引起时,一般不发生侵权问题。于是,考察侵权之构成的最后一步工作,即发现反映外部人为因素的事实。由于不同权利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从归责角度着眼,人们往往进一步区分此种人为因素是否违法,或者

5、是否附有行为人的特定主观状态,从而决定其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仅仅从确定权利是否被侵犯问题出发,一般则没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区分,因为,无论行为是否违法,无论行为主体的主观状态是否附有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某种权利存续状态的中断之事实得以证明,通常就可表明有权利被侵犯。7就某种特定类型权利的侵权认定而言,侵权的构成要素主要涉及上述思考侵权问题的第二、三、四个步骤。概括起来,大致也就是前述已经提及的三个方面:权利存续状态被打破和中断的事实、外部的人为因素以及二者之间的特定关系。对

6、学术自由权的侵犯,当然也包括这三个要素。不过,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学术自由侵权通常表现出下列方面的特点。首先,由于学术自由权的直接法律根据是宪法规范或人权法规范,因而,对学术自由权的侵犯也可能会表现出符合其他(国内)部门法规范的特征,也就是说,根据立法机关所创立的法律规范作出的行为,甚至,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可能也会成为学术自由的侵权行为。例如,在Keyishianv.BoardofRegentsoftheUniversityoftheStateofNeericabyProvidingAppropriateTo

7、olsRequiredtoInterceptandObstructTerrorism,缩写为USAPATRIOTACT),其速度之快,内容之繁复、详尽,令人咂舌。24法案共十个部分,与学术相关的规定,涉及学术研究、学术成果发表、学者之间的交流、教学、学习等几乎所有方面,尤其是对外来移民和外籍人员的学术活动设置了各种严厉的限制措施。法案激起美国国内强烈的批评和抵制。据ABC新闻网2002年7月1日报道,美国各大城市均在筹备抵制该法的活动,认为该法赋予了执法者太多的权力,置公民权利于危险中。25在一篇题为“废除《

8、爱国者法案》”的长文中,杰尼弗·范·卑尔根开篇就极尽讽刺,“《爱国者法案》是对美国人民的侮辱。……应该称其为《撕碎宪法之法案》”,“尤其是,它彻底放弃了正当程序的任何伪装,违反了宪法第一、第四、第五、第六和第八修正案,胡乱将刑事调查与外来移民和外国人智识活动法的某些方面搅和在一起”,“该法案是危险的”。26麻省理工学院院长查尔斯·维斯特(CharlesVest)在“麻省理工学院2001-2002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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