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救济与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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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利救濟與侵權訴訟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劉承慶律師2005/11/13@南台科技大學專利的救濟專利被核駁或撤銷而發生救濟必要的原因:審查:專利法第44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應為不予專利之審定。」舉發:專利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依舉發或依職權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並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註銷: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或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二專利權人所

2、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三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者。」專利審查及救濟流程(一)(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及救濟流程(二)舊專利法有關「異議」的規定:舊專利法第41條規定:「公告中之發明,任何人認為有違反……者,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具備異議書,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異議。」由於舊法異議的所規定的法定事由及處理程序,與舉發幾乎相同,故92年修法時予以刪除,並自93年7月1日起生效,故除93年7月1日前提起的異議案,目前仍審查中的以外,已無提起「異議」程序的可能,不論對公告中審請案或已取得的專利,均

3、進行舉發程序。專利救濟原則上為行政救濟程序:對專利申請所為的「核駁」,與因舉發案所為對專利權的「撤銷」,兩者的性質均為行政機關(智慧財產局)所為的行政處分,故應以行政救濟程序尋求救濟。專利的訴願訴願人:專利申請人(核駁)或專利權人(舉發撤銷)。訴願審理機關:經濟部。訴願提出期限:收受再審查決定(核駁)或撤銷專利權處分(舉發撤銷)送達後30天內提出。訴願所欲達成的效果:申請核駁案:撤銷核駁處分,由智慧局重新進行審查。舉發撤銷案:撤銷撤銷處分,專利權效力回復。專利審查基準彙編專利救濟的核心,其實就是要確定系爭專利權究竟合不合於專利要件,行政機關進

4、行審查的依據,即為「專利審查基準彙編」。專利審查基準彙編:性質:行政規則(有外部效力)。內容:包括單一性的認定、專利要件的審查、特殊專利(電腦軟體、生物、化學的發明)的審查原則等。救濟程序中可能面臨的攻擊策略舊專利法可運用舉發車輪戰:未有如現行專利法第67條第4項「舉發案經審查不成立者,任何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及同一證據,再為舉發」之規定,以致於遭侵權指控的個人或廠商可以以同一事證進行舉發車輪戰,製造專利權人的困擾並付出大量成本。現行專利法仍可運用的策略:依據專利法第73條規定,專利撤銷須待行政救濟期限經過或程序完畢後,始產生確定效力,發生專利自

5、始無效的效果,因此在舉發成功但撤銷尚未確定前,多數利害關係人可繼續以同一事證再行舉發,依然可以發揮車輪戰攻勢。專利侵害訴訟概說專利侵害訴訟為民事訴訟:專利法第84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其性質則兼具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第767條物上請求權的雙重性質。請求權人除專利權外,專屬被授權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亦得單獨提起訴訟。在時效方面,依據專利法第84條第5項規定,為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或自行為時起十年,與一般侵權行為相同。專

6、利侵權訴訟stepbystep(一)侵害的發現與確認:取得產品與確認來源進行初步的專業鑑定證據保全:證據保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規定:「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且此一聲請可以在起訴前為之(同法第369條第1項參照),因此若能向法院釋明理由,可發揮類似於刑事搜索扣押證據的效果。專利侵權訴訟stepbystep(二)損害擴大的防止:假扣押:專利法第86條第1項規定:「用作侵害他人發明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得以被

7、侵害人之請求施行假扣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且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此一假扣押聲請,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假處分:雖說假處分一般而言僅是定一暫時狀態,不能以金錢提供擔保而取消假處分保全程序,但由於專利侵害訴訟常常是以保全終局的損害賠償為目的,因此實務上還是有許多被告供擔保以撤銷假處分的情況發生。專利侵權訴訟stepbystep(三)寄發侵權警告信:目的:證明侵權人行為屬於故意,以便依據專利法第85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額以上的賠償(至多三倍)。限制: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86年公法字第01672號函所頒佈的「審理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

8、權或專利權警告函處理原則」,警告函內容必須明確說明專利範圍,並具體說明受侵害事實。違反前述限制的後果:可能遭到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4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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