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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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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 摘要:近因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四大原则之一,虽在保险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但在保险实务中却是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重要依据。成文法的缺失导致事件中保险理赔的诉讼案件无所适从。本文将从近因原则的表述、适用规则等几个方面来分析,抛砖引玉,希望我国保险法能尽早确认近因原则。 关键词:保险合同近因原则论文代写 诚如台湾地区著名保险学者陈云中所言:保险之旨趣,乃根据危险分散之法则,亦即相互性之原理,将集中于少数人之危险由多数人分担其损失,寓有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之意,可谓人类社会以协同协力
2、为基础之各种社会经济制度中最为普遍而有效的一种制度。保险的目的在于当保险标的遭遇损失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能够基于保险合同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能否获得经济补偿将对其自身至关重要,而近因原则就是一种确定保险人是否对损失发生承担责任的准则,只有那些对损失发生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才能被认定为近因,而只有近因导致损失发生,保险人才会承担保险责任。 一、近因原则的表述 (一)近因是个泊来词汇,英文为Proximatecause,若中文译为直接原因或必然原因等都难
3、覆盖其全部内涵。对近因含义的理解经历了一个从实践标准到效率标准的转变。在1918年以前,主流观点认为近因是指时间上最接近(teporali ediacy)损失的原因;在1918年以后,主流观点转而认为近因是指效力上占主导地位(doinantefficacy)的原因。发生这个转变的原因是1918年英国上议院对LeylandShippingCo.Ltd.vNoratelycausedbyaperilinsuredagainst,but,subjectasaforesaid,heisnotliableforanyloss
4、atelycausedbyaperilinsuredagains.(除本法规定及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承保危险作为近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如前所述,保险人将不对承保风险并非近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我国现行《保险法》和《海商法》均未规定有关保险金因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在其后(2005
5、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送审稿)已经没有关于近因的规定。2006年11月13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亦未见近因原则的踪影。 (二)近因原则在保险法上的价值 1、利益衡平,保险法的宗旨在于平衡的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的利益不偏不倚,以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保险稳定社会的作用。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与保险事故发生后其所获得的保险金相差悬殊,而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则主要依据是保险
6、事故损失原因与保险事故损失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对于保险人而言,损失发生后,只是根据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来寻找事故发生的原因,并以此来决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所以近因原则可以很好的保护保险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多因的情况下,近因的认定,可以防止无限的扩大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只有在保险合同范围内造成的直接的合理的损失才予以赔偿,而间接损失。机会成本损失等在承保风险外的损失则不予赔偿。防止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出超出合理赔偿范围的赔偿请求,滥用保险权利。近因原则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缺乏保险专业知识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7、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方可以依据近因原则来判断保险人的责任范围,避免保险人任意的确定损失原因与损失后果的因果关系,逃避或减少自己承担的责任。这样有利于保险事故损失原因的查明及保险金的赔付,从而避免保险当事人的理赔纠纷。(责任编辑:编辑04) 2、发挥保险职能保险的职能在于将少数人不幸的意外损失分散于全社会之中,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保险集合了众多的可能发生损失的危险单位,把实际发生的损失向全体参加保险者进行合理的分摊。因此如果有人因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而得到了保险金的赔付,则必然会损害其他参加保险者的利益,损
8、害了保险赖以生存的基础。切实贯彻近因原则,准确划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能够更好地实现保险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职能,促进保险业更加健康的发展。 (三)近因原则的认定办法 近因原则理论上看似简单,但在实践中运用却不容易,要从几个原因中找出近因则有相当难度,思维方式相异则会作出不同的判断,其难度在于对近因的分析和判断。英国学者约翰斯蒂尔在《保险原理与实务》一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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