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成长的精神向度(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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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成长的精神向度(上)论文.freeleofEdbridgeUniversityPress,1968,p.1.)那么,要想从整体中选取片段、枝节,便难免有人为撕裂“史网”之虞。然而,我们无法从整体上复原历史的面貌,任何整体性的描述都无法脱离片段、枝节,都不得不对丰富多彩的史料和五花八门的事件进行选择,取其适者而用之,择其要者而论之,而这样的“选择”无法避免论者的主观视域和个人偏好。无论史家如何以“我注六经”而自我标榜,其所谓“述而不作”的描述都难以摆脱“六经注我”的痕迹,只不过“我”的强弱程度不同罢了。从另一角度讲,即便能够进行完全“

2、无我”的描述,这种描述也可能会产生另一弊端,即流于简单的现象罗列和杂乱的材料堆积。总之,笔者无法摆脱对史料进行“选择”的命运。与“六经注我”惟一不同的是,在这种“选择”中,笔者时时提醒自己:尽量避免望文生义,断章取义;切勿以论代史,以偏概全。本文拟通过以下四条线索宏观描述人类法律的成长历程和演进路径:族群之法与世界之法;神灵之法与人世之法;情感之法与理性之法以及特权之法与平权之法。通过这种描述,笔者试图梳理法律演进的历史线索,洞见法律背后隐含的精神意象,探求法律的历史发展趋向。一、族群之法与世界之法进入现代社会以来,传统的血缘身份组织已

3、经解体,家庭虽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但是其规模已经明显缩小,其社会的重要性也大为减弱。与此相应,个人已经成为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虽然存有各类社会组织,但是所有的组织几乎都是个人的集合,其中个人并未完全消融于组织之中,而是仍然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并可自由选择是否加入某一组织。然而,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氏族或部落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个人与家庭均消融于氏族或部落之中,完全没有独立的地位。一个氏族或部落以血缘关系作为连接的纽带,以图腾崇拜作为认同的符号,在应对自然环境的实践中,在人际日常交往的互动中,逐渐形成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信仰和共同的行为

4、模式。我们可把这三者统称作生活方式。在氏族社会,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群队、氏族或部落,可将它们统称之为族群。狩猎社会是氏族社会的较早阶段,是较为典型的族群社会。当时,人类为适应迁移不定的游牧生活方式,族群的人数通常都很少。(注:例如,南美洲印第安人中的富伊加人(Fuegians)很少有超过12人以上的团体;通古斯人(Tungus)很少有10个帐篷连在一起的;澳洲的原始游牧民族人数通常不多于60人。参见onandSchuster,1954,p.21.)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群共同体具有极强的内聚力,成员群聚而居,群猎而食,唇齿相依,荣辱

5、与共。氏族内部高度一体化,人际无群己之别,财货无公私之分。一个氏族通常共享一个姓氏,一种图腾,作为认同的符号。成员个体之间的识别标志主要是血缘的远近、年龄的差异以及体貌的特征。一个人离开所属族群,便失去族群的保护,无法生存,因而,成员被放逐族外是最严厉的惩罚。一个族群是一个封闭的社会系统,生活其中的人们养成了自以为是、惟我独尊的思维定式。美洲的印第安人认为自己是精选的民族,是人类的楷模;西印度群岛的加利比人认为只有他们才是人;(注:例如,南美洲印第安人中的富伊加人(Fuegians)很少有超过12人以上的团体;通古斯人(Tungus)很

6、少有10个帐篷连在一起的;澳洲的原始游牧民族人数通常不多于60人。参见onandSchuster,1954,pp.54-55.)犹太人自称是“上帝的选民”;华夏族最初也以居于天下中心的中国人自诩,傲视四夷。实际上,各民族的早期史诗中常常都流露出这种独尊自大的心理。这种独尊自大的心理有助于增进族群的团结与内聚,增强抗御恶劣环境的信心与勇气,增加对外族的防范与竞争能力。但是,这也产生了负面效应,即各个族群在美化自己的同时,形成了“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排外倾向。在氏族社会初民的眼里,一切与自己行为举止不同的外族都是不可思议的“异类”,或者根

7、本就不属于人类。族群之间对有限生活资源的竞争加剧了这种排外情感。于是,初民们多对外族人极尽嘲讽、贬低和丑化之能事,甚至将其妖魔化,必欲诛灭而后快。当时,一次屠杀外族的战争,无异于一次狩猎活动。(注:例如,在氏族时代的贝杜因人劫掠成风,后来的诗人对这种风气进行了描述:“我们以劫掠为职业,劫掠我们的敌人和邻居。倘若无人可供我们劫掠,我们就劫掠自己的兄弟。”转引自美希提:《阿拉伯通史》,上册,马坚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8页。“劫掠自己的兄弟”似是夸张之语,如果族群内部盛行互相劫掠,则会导致生活失序,族群解体。)因为对于初民们来说,这

8、种活动有助于培养勇武精神,消灭竞争对手,夺取现成的生活资源。胜者可尽情享用败者的财物,尽兴品尝败者躯体的美味佳肴。(注:据考证,几乎所有氏族社会的族群都有过食人的习惯和嗜好,诸如爱尔兰人,古代西班牙的伊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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