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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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2、第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补助水平提高3

3、0%,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对各地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次性予以补发。这一系列举措,是促进居民增加消费、扩大有效需求,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我们必须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9〕12号和国办发〔1999〕69号文件精神。  二、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规定(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1.调整标准及范围: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门诊医疗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在原有标准

4、基础上提高30%。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提高后的标准为314.6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保障费182元/人/月;门诊医疗费26元/人/月;代缴养老保险费96.46元/人/月;代缴失业保险费10.14元/人/月。  中央在黔企业执行省属企业的标准。各地、州、市比照省属企业调整办法在原标准的基础上相应提高30%,并将提高后的标准向社会公布。  此次提高保障水平的对象是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对1999年6月底以前已经进入中心并签订协议的,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在签订

5、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2.资金:  此次提高基本生活费水平所需资金,地方国有企业由省从中央财政给予地方的补助资金中予以解决;中央在黔企业由企业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解决,并抄送省劳动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在落实资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省财政厅通报情况。  (二)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省各地(州、市)、县(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在原有水平上提高30%,其中贵阳地区由原每人每月140元,提高为184元;其他地、州、市按提高30%的标准换算后确定具体金额。  提高水平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三)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从1999年7月

6、1日起,将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一类区由200元调整为260元;二类区由180元调整为234元;三类区由160元调整为208元;四类区由140元调整为182元。原划分的四类最低工资标准区域不变。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四)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1.调整范围。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对按照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在199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2.调整标准。  (1)企业离休人员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提高待遇标准执行。  (2)企业退休人员,1993

7、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因公负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并在1993年底以前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抚恤金60元;在1994年到1998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抚恤金55元。  企业退休、退职和因公伤残人员提高待遇全省实行统一标准,均按上述增资额执行。  3.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行业)由省从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养老保

8、险基金中予以解决。其中,企业离休人员按月人均135元、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按月人均55元补助各地、各行业社会保险机构。补助金额不足的,各地可动用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确保发放;补助金额有结余的,可补充各地养老保险基金。企业离休人员已纳入财政负担的,继续由财政负责发放。  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的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五)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各地要按中央规定,一次性补发1999年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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