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诉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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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诉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是两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也是诉讼制度以及证据制度的两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将对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概念进行的分析,通过比较中外法律规定和我国学者的不同观点来阐述作者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认识,在认识到法律法规和理论的缺陷后,提出作者对构建于完善我国公诉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意见。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举证责任概述,第二部分分析证明标准理论,最后结合新的证据规则,谈谈中国证据制度的完善。【关键字】:公诉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证据规则一、

2、举证责任概述1.举证责任的概念、含义举证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古罗马法时代。古罗马法上关于举证责任制度的规定可以概括出两条原则:“一是一方当事人对其陈述中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证明的义务,否认的一方,没有证明的责任;二是双方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都提不出足够的证据,负证明责任的一方败诉”[①]。概括为一句话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我国诉讼法领域基本上都是采用此规则,但在具体的应用中有个案特例也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有一个问题首先应该说明,在我国的刑诉举证责任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应该将称之为证明责

3、任而不是举证责任,理由是举证责任是在法庭上的责任,一般只用于民事诉讼中,而在刑事诉讼中用证明责任的说法更为确切。但大多数学者都采用举证责任的说法。我认为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虽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但是有联系密切的两个概念。举证就是提出证据,证明就是用证据来说明。虽然表面意思不同,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主张的事实的存在。那么在研究中用哪个概念来表达更为确切呢?这其实是用语习惯的问题,人们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在实践中已经赋予了举证责任证明的含义,所以,在

4、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上大做文章是没有多大意义的,本文就不在此赘述。本文就采用举证责任的说法来研究公诉中举证责任问题。举证责任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类似于职权主义,但又不完全采用职权主义的做法,在举证责任方面,也吸收了一些当事人主义的内容,所以,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中,举证责任是指,依据无罪推定原则,由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负责,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否则,他们将承担其控告、认定或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举证责任的含义有两层说和三层说。两层含义说认为

5、,举证责任既包括由谁提供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也包括由谁承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②]在法庭审判阶段,公诉人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原则上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应当负有职务上的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三层含义说认为,举证责任包括:第一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行为责任;第二,用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说服责任;第

6、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而且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结果责任。[③]本文认为,可以将举证责任理解为主张责任、提出责任和说服责任三种责任的结合。主张责任要求公诉人对犯罪事实有个基本认识,依据已有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提出责任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中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并加以说明,说服责任要求公诉人要以证据说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存在,使得审判人员相信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最终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决。这三种责任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层次,举证责任就不是完整的。控诉犯罪

7、嫌疑人,要有事实有依据,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已经发生过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而证据就是连接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桥梁。明确证明责任,并要求司法机关及有关当事人积极主动地收集或提供证据,有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子,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2.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8、。”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这表明举证责任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除此之外,该法的第12条、46条、150条、162条,也是对证明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均明确了证明犯罪构成的责任主要由公诉案件中的检察院承担,即由公诉方向法院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能提供或者所提证据不足以说服审判者信服,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审判中的举证程序是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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