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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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试点行业范围见附1。第三条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在

2、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第四条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第五条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须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5第六条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计算公式如下:VOCs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区分生产过程的VOCs污染源项,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

3、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2。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中投用原辅料及回收有机溶剂量,按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3。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第七条有关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第八条VOCs排污费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按月或按季度属地化征收。第九条排污者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

4、表》(见附4),申报VOCs排放量。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时,应一并填报各污染源项情况表,详细列明各污染源项生产装置、工作流程、处理设施等信息。5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时,应一并提供购买、使用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结算或领料凭证;原料供货商提供的VOCs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发票等材料。第十条排污者应当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进行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

5、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各污染源项VOCs排放情况,以及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投用原辅料中VOCs含量、VOCs去除量和回收量等信息,计算排污者VOCs排污量。根据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同时向社会公告。排污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申报;对逾期拒不申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下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第十三条5排污者应当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

6、日起7日内,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排污费。排污者逾期未缴纳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15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排污者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7、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实际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和欠缴VOCs排污费数额。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VOCs排污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按规定的分成比例,10%缴入中央国库,15%缴入省级国库,75%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列《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0101“排污费收入”。支出时,列《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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