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刑法罪刑数额的立法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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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论刑法罪刑数额的立法改进第19卷第2期2007年6月长春工业大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Changchun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sEdition)Vo1.19No.02Jun.2007也论刑法罪刑数额的立法改进刘满平李麦产(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摘要]现行刑法有着大量的关于数额的规定,不仅关系着犯罪的认定,也事关刑罚.理论界站在犯罪认定的立场,对数额犯进行了关注与研究;实务界则从刑法公平实施的层面,就数额犯的立法改进提出了看法.然而,他们都忽略了数额对于刑罚的

2、重大意义.在坚持从量的角度理解数额对于犯罪构成价值的同时,还要看到数额尚影响着财产性刑罚手段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等.刑法应进行必要的修改,不仅在事涉犯罪构成的数额上摒弃绝对主义立法模式,而且在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上,也要变绝对确定的财产刑罚为相对确定的刑罚方法.建立统一的既能确保刑法稳定性,又能保证灵活性的数额相对确定立法模式,能够避免经常性修法对于刑法尊严与权威的损害.[关键词]刑法数额;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立法改进一,现行刑法就数额犯规定的不足及原因分析关于数额犯的内涵,目前学界有着歧异性认识.抛开各种具体认识的细微性理解,可以这样界

3、定其概念:"是指以法定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定量标准的犯罪."…()众多论者在这样一种基本理解共识的基础上展开阐述.我国刑法在对犯罪的规定性上,采取了质与量相结合的模式,即在总则部分首先明确规定了什么是犯罪,又在分则的罪刑法条中详细规定了构成犯罪所应当在数量或程度上的要求.有的学者便将数额犯归属于犯罪的情节中,以犯罪数额的大小为犯罪要件的情节犯之一.[](P122-125)陈兴良先生亦认为数额犯中的"数额"是"反映行为的违法性程度"的一个指标.[J(P16)这样,就从量的规定性方面对犯罪进行了甄别,使犯罪与一般违法区别开来.易言之,如

4、果某种违法行为,当其还没有达到严重的社会危害时,不能认定为犯罪,更不得对其施以刑罚.然而,在一般性违法与犯罪间并没有一道泾渭分明的界线.有学者曾针对犯罪的社会危害具体量化问题,提出过"犯罪当量"概念,"简单地说,是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数量化."该学者认为,虽然定性分析是定量分析的基础,但"离开了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就会失去准确性和科学性,就会偏离预定的目标."[](8—)刑法从罪刑法定出发,分别从有形与无形的社会损害两个维度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了量度,得出了不同的量化结果与指标,其中,有形的社会损害主要是数额,如违法所得的数量

5、等.犯罪的概念从质的规定性角度回答了何谓犯罪,而犯罪构成理论则具体地规定了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为认定,追究犯罪提供了现实可行性从犯罪构成的要件看,似乎在犯罪的认定中,并没有涉及数额问题.其实,数额恰恰蕴涵在客观方面,具体地展现为一种违法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时具有刑法上的意义.结合上述对数额犯的界定,可以说,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定量标准的数额是成立某些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现行刑法一共有90多仑罪名涉及数额问题,在认定这些犯罪时,经常需要看一看是否对社会造成了达至一定数量或程度的损害.既然明确而具体的数额对于认定犯罪有着重要的工具性价

6、值,建立科学的数额立法模式便有着重大的意义.从现行刑法的规定看,我国刑法在数额问题上,采取了一种绝对确定的立法模式,即考虑刑法的明确性,具体性需要,以及从防止和反对罪刑擅断出发,罪刑法条中通常绝对确定地规定了数额内[作者简介]刘满平(1979一),男,清华大学法学院200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李麦产(1973一),男,清华大学法学院200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一77—容.这样一种立法模式,其好处是能够让人们一目了然地知道当某种违法行为严重到何一量化指标时,国家将给予最严厉的追究和谴责,具有很强的可

7、操作性,避免了盲目性,被动性.然而,这种数额绝对确定,乃至固化的立法模式,也有着天然的缺陷.从思维上看,这是形而上学的体现,仅仅看到了立法之初某种数额的达致对当时社会造成的严重侵害,于是,想当然地认为这种损害将以一成不变的破坏量作用于未来社会,静止地理解某种损害对社会的消极意义,而实际却是,同种反社会的行为所释放的绝对数量相当的损害,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社会危害性常常大异其趣.同理,虽然各地立案与审判标准伴随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但是,这种提高以后的标准仍然会在不久的将来滞后于社会进步与司法实践的需要.数额绝对确定的立法模式无法适应动

8、态化,又有着巨大地方差异性的现实需要.形式上有利于保护嫌疑人权益的绝对确定的数额立法模式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重重困惑.从理论上说,现代刑法以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其功能之一.然而,这种模式却常常造成对嫌疑人不利的后果.在绝对确定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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