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数额累计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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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法中的“数额累计计算”规则-->第一章我国刑法中“数额累计计算”规则概述第一节“数额累计计算”在刑法中的体现及缘由一、“数额累计计算”的立法演进及缘由虽然我国刑法总则并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刑法分则数个条文的规定中却可以抽象出一项重要的制度——累计处罚制度。累计处罚制度,是对行为人实施的数个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危害后果、行为规模等反映数行为客观危害程度的数值进行累加,从而对数行为社会危害进行整体评价,并据此定罪量刑的一项制度。累计处罚制度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就是“累计计算”。据笔者考察,新中国首部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数额

2、累计计算”的规定,到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才通过《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及《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并分别规定:“对于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处罚”;“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这便是刑法中第一次设立累计处罚制度。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在1990年和1992年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以及《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其中规定:“对于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对于多次犯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此处是指纳税人、扣缴

3、义务人的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从而再一次强调了该项立法。之后,现行刑法即97年刑法在修订时,再一次吸收采纳了该四项立法,并将其以法条的形式确立下来。至此,上述四项立法规定便分别演化成了现行刑法第153条第3款、第201条第3款、第383条第2款以及第347条第7款的雏形。那么,刑法为什么要规定“数额累计计算”呢?其缘由何在?笔者认为,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数额犯以一定的数额作为其构成要件,犯罪数额的大小便直接体现了行为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如果多次行为所涉及的数额累计计算已经达到构罪数额标准,这也就表

4、明该多次行为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那么这种情况的多次行为与一次便达到构罪数额标准的行为并无多大的区别。所以,针对这种情况,法律上并没有要求其每次行为都要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也就是说,只要多次行为所对应的数额累计达到构罪数额标准,就可以将其作为犯罪论处。其次,行为人的多次行为所体现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也并不当然小于仅一次便达到构罪标准的行为,从保护社会和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再次,对于那些通过累计计算数额予以刑法评价和刑事处罚的多次行为来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都具有营利的目的

5、,从整体上看,行为人的后续行为都是前一行为犯意的延续。因此,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应当把这种前后相继、犯意相连的多次行为看成是一个整体,并累计计算其犯罪数额进行评价。最后,虽然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实际上不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都会或多或少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立法上之所以把数次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对待,究其原因就在于多次违法行为随着违法的量的积累已经达到了犯罪的质的变化,这也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所提倡的量变引起质变的规律。二、“数额累计计算”在刑法中的体现现行刑法及刑事司法解释中均有“数额累计计算”

6、的规定。刑法条文中一共有4个地方明确规定了累计计算,涉及的罪名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逃税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贪污罪和受贿罪。这四个条文分别是:第153条第3款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税额的累计计算:“对于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理。”第201条第3款对逃税罪逃税数额的累计计算:“对于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第347条第7款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毒品数量的累计计算:"对于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38

7、3条第2款对贪污罪贪污数额的累计计算:“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除了上述4个刑法条文明文规定数额累计计算之外,相关的刑事司法解释3中也有对数额累计处罚的规定,据统计,一共是8处。其中,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对“累计处罚制度”本身的一种解释,其中第6条第3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除该解释之外的另外7个刑事司法解释则是在前述五个罪名(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8、毒品罪,逃税罪,贪污罪以及受贿罪)之外,为其他犯罪所设定的累计处罚制度。这些犯罪分别包括盗窃罪,抢夺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釆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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