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复对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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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复对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理解  严复对分权说的理解,主要见于《社会通诠》(1903年11月译毕)、《法意》(1904年底出版了前三册,后来合印即为上册;1905、1906、1907、1909年各出一册,合印即为下册)、《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1906年9-10月)、《续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1906年10-12月)、《宪法大义》(1906年12月)等译着中,其中尤以《法意》(上册)、《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为代表.  一  严复何时接触分权说,学界没有定论.笔者以为,他在1895年隐约触及:西之教平等,故以公治众而贵自由.自由,故

2、贵信果.东之教立纲,故以孝治天下而首尊亲.  尊亲,故薄信果.然其流弊之极,至于怀诈相欺,上下相遁,则忠孝之所存,转不若贵信果者之多也.且彼西洋所以能使其民皆若有深私至爱于其国与主,而赴公战如私仇者,则亦有道矣.法令始于下院,是民各奉其所自主之约,而非率上之制也;宰相以下,皆由一国所推择.是官者,民之所设以厘百工,而非徒以尊奉仰戴者也,抚我虐我,皆非所论者矣.出赋以庀工,无异自营其田宅;趋死以杀敌,无异自卫其室家.[1]  西方除了以平等、自由为教之外,还由于民众与国家之间遵循既有之道:一是人人遵守议院所定之法令而非率上之制;二是首相以下的

3、行政官员由一国所推择,而非完全由君主任命或世袭.由此可见,这里已经涉及了三权中的两权,即立法权与行政权.当然,这里只是笼统地说西洋政治制度.  在翻译《原富》时,严复有一处提到英国分权制度的源起:斯密所言田政佣奴,皆英国当北宋时如此.降至义都活第一时,今制大体已立.三权操政,曰国王,曰封君,曰齐民.而造律成赋,下议院齐民之权特重,其制如此.故其君权虽世重世轻,而不至于甚暴,而民生虽时舒时蹙,终不至于流亡.[1]  英国现今的政制在都铎王朝第一世已经形成,即三权操政,曰国王,曰封君,曰齐民.其中,立法与赋税大权为下议院齐民把持.这是严复首次揭

4、示英国的权力分立制度.在稍后的《<沈瑶庆奏稿>批语》(1901年或稍后)中,他对英国三权鼎立制度的起源有更明确的认识:  据英民史:撒逊种人当未至不列颠三岛之日,在魏晋间,居撒逊尼.种中遇有大事,则请部长诸豪暨种人会议云云.可知英之宪法三权鼎峙,其源甚远.仆译《原富》,于丙丁各部言议院之所由来尤悉.下议院政权日大,即其国治化日隆之明徵.英国政权向分立法、行法二等,王与两议院皆立法权,至宰相、各部尚书皆行法者.至筹款一事,下议院正操准驳之权,各部之于下议院,政如中国诸臣下之于皇帝.皇帝不准,无从得款也.但外国下议院比中国皇帝阔者,

5、即准即给,无需向第三人搜刮,如中国之取于百姓.  故中国筹款怨声载道,而外国无之,盖准款人即是财主故耳.虽然议员,不过百姓出官已耳.[2]这里有两点注意:一是英国三权鼎立起源于种族部长会议;二是严复仅仅提及三权中的两权即立法权与行法权(他后来详细申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真正对分权说有清楚认识,应该是在1904年出版的《社会通诠》之中,该书有四处涉及.  其一:  庶长者,后世国会之滥觞也,其始聚种人之豪杰长老而为之.庶长之职,其极重者,在传守典常,议礼布教,兼秩宗、司徒之所为.其为吾党所绝重者,以其寓立宪治体之始基,为后此刑法、议制、行

6、政三大权之母,而又爵民两议院之星宿海也.[3]  大意是说,国会起源于庶长会议.立宪治体包括三权:刑法、议制与行政,其中,刑法即今之司法权,议制即今之立法权,也就是前面所说的立法,而行政即前面说的行法.  其二:  曰刑法,曰议制,曰行政,三者国家之所以为国家,而经纶社会之大柄也.盖刑法所以司一国之平,议制所以立一国之干,此吾欧上国,大抵己成全胜之规,文明之民,极言论自由,莫之訾议者,而非以论于行政之一权也.[4]  依甄克思之见,国家与社会正常运行离不开刑法、议制与行政三权.刑法是司一国之平,议制是立一国之干.其三:  国家主权有三重焉:

7、曰法权,曰宪权,曰政权.顾有时宪、政二者,分属而不相谋,此如德、奥二邦是也,而英伦则二者合并而不分矣.有时法权独尊,非议制之宪权所得统,而吾英又以议院为最尊之法曹,是法统于宪矣.[5]基于任何国家与社会均存在无上主权,甄克思认为,一国之主权包括三重:法权、宪权与政权.  所谓法权就是前面所言之刑法,今之司法权;宪权就是前面所说之议制、立法,今之立法权;政权就是前面所说之行法、行政,今之行政权.  其四:  往十八世纪间,法之孟特斯鸠诸贤,皆深明法学之士,其论治制也,尝低徊流连于英之宪法,而其所反复致意者,尤在刑、宪、政三权分立之制.顾吾英之

8、法意,在刑法权独立,不受制于行政权,而大陆政家,则以为行政之权宜无受制于刑法.[1]  在甄克思看来,孟氏政体观多取材于英国,这一点严复也是赞同的.我们要注意的是,这里严复把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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