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招用职工安排职工下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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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招用职工安排职工下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2、第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招用职工安排职工下岗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企业招用职工安排职工下岗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四日  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招用职工和安排职工下岗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推动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促进改革发展与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

3、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中央和外省、市在津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进行管理、服务、监督、检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下岗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下岗,应当拟订职工下岗分流方案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意见,并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拟定下岗方案。下岗方案应当说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下岗职工的条件、下岗职工人数、下岗时间、方案实施步骤

4、、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和再就业措施;  (二)征求工会和职工意见。在确定下岗方案15日前,必须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对集体下岗和职工批量下岗的方案,还需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三)建立申报备案制度。将下岗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下岗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还须报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凡是生产经营尚在进行的企业,应当严格掌握下岗人员条件。下列人员不要安排下岗:  (一)烈属;  (二)夫妻双方一方已经下岗的,夫妻离异抚养未成年子女一

5、方的,丧偶有未成年子女的;  (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现在仍然保持荣誉称号的。  下列人员一般不要安排下岗,确需安排下岗的,应按有关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  (一)已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或具有部队伤残证明的退伍军人;  (二)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  (三)残疾人;  (四)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五)其他确有特殊困难的职工。  第六条、建立空岗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出现空缺劳动岗位,须向市或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空缺劳动岗位登记,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招用职工的,先在行业内调剂解决,行业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应

6、当按照有关规定招用职工。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招用职工,不得私招滥雇。  第八条、用人单位需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以及其他形式发布招用职工信息的,必须在发布前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区、县劳动部门审核,未经审查核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职工10日内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一)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市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可将该失业人员应

7、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拨付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当年招用男45周岁以上、女35周岁以上的下岗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发给用人单位一定数额的补贴;  (三)新办企业必须招用一定数量的下岗职工。一般企业所招下岗职工的人数不得低于全部职工的30%。信息服务、商业、旅游、餐饮、娱乐业的新办企业所招下岗职工的人数不得低于全部职工的50%,其中女性应占所招下岗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  凡新办企业所招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享受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

8、政策。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确需招用流入劳动力的,应按照《天津市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8〕20号)的要求办理。  凡有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一般不得招用流入劳动力。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确需招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应分别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一)从事技术工种工作和到有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岗位工作,就业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从事特种作业劳动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

9、上岗。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歧视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  (二)向求职人员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物)等;  (三)以交纳集资款、风险金等作为求职人员报名和被录用的条件;  (四)扣留求职人员的身份、学历、职业资格、经历等方面的证件;  (五)以招用职工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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