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视野下的法治理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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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视野下的法治理念(1)  [摘要]法治理念是随着历史的推演而逐渐清晰的,法治在世界各国的鲜活实践不断地充实着法治理念的内涵。不同文化域的法治理念,总是不同文化域的知识类型的反映,有其不同的历史传统、民族性格等特征。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继承中华古代法制文明基础上,借鉴英国自由法治理念、德国公正法治国理念的最新成果。  [关键词]比较;法治理念;演进  Abstract:Theconceptofrulebylaanjusticethoughtonrulebylaent.  Key)和罗马法复兴(RecoveryofRomanLaw)。西方社会在近代掀起的这三个(革命)运动,从不同

2、的领域和价值层面,对中世纪基督教神圣文化形态进行了批判,共同促成了人文主义的胜利。)的积累酝酿,大约形成于启蒙运动时期,并伴随着西方文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从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注:②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99页。)到1959年国际法学家会议的《德里宣言》,法治在世界各国的鲜活实践不断地充实着法治理念的内涵。中国当下的法治实践是法治“全球化”的重要环节,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无疑是法治理念演进的最新发展。然

3、而,不同文化域的法治理念,总是不同文化域的知识类型的反映,有其不同的历史传统、民族性格等特性。因此,欲全面把握法治理念的内涵,必须作一个时空交割的纵横比较。鉴于英国“自由法治”和德国“法治国”是近现代法治的两大渊源,本文试图通过对中、英、德三国的法治思想和实践作一个简单的对比,来了解法治理念在全球的演进。    一、英国的贡献:从限制王权到自由法治    英国法治,不仅是学者、思想家理论预设的成果,而且还是法官、议员、部长在法院、议会、政府几百年间行动的结果和经验的结晶,因而被认为是行动法治和经验法治。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至今近八百年的法治历程来看,英国形成了独立于世的自由法

4、治,自由法治是英国法治最显著的特征。  英国的法治发端于对王权的限制。通过限制国家的权力,英国法治最终实现了保护公民自由的基本目标。《自由大宪章》是约翰王迫于形势,不得已在自由、收益、纳贡、婚姻、债务、土地、继承、交通、犯罪、诉讼等方面向以贵族为首的臣民作出重大让步的基本法律文件。之后,英国国会于13、14世纪开始通过提出请愿书和法案的方式,监督国王开支等王权的行使,慢慢分享国王的立法权,并于17世纪达到了高潮。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否定国王有恣意侵害臣民人身权利的专横权力,将王权的行使范围和王位继承问题置于议会制定的法律之

5、下,议会权力压倒王权的君主立宪制度由此得以确立。17世纪以来,自由法治在英国得到不断地巩固和发展。霍布斯、洛克、戴雪等一大批自由法治思想家极力主张保护和扩大公民的自由权利。洛克宣称:政府的权力只能得自人民对统治者的信任,若政府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人民得撤回其授权。他还进一步指出,人民在人身、行动和财产等三个方面享有自由权利,要通过分权来防止政府对人民基本权利的侵犯[1]。尽管哈林顿、詹宁斯等积极自由法治论者认为自由法治可能招致不公,需要通过必要的政府干预实现社会公正,以消除或缩小社会差距,但他们主张的国家干预,目的还是为了发展个人的自由。保障公民的自由是消极自由法治论者和积极自由法治

6、论者的共同目标,自由始终是英国法治的主导精神。在英国法治语境中,自由法治之法律本身应当是亚里士多德所指的良法,应当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的屏障。比如,《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或逮捕。第40条规定,朕不得对任何人滥用、拒绝或延搁权利或赏罚[2]。这些规定,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被看作罪刑法定原则和近代人权的雏形。  从限制王权到限制国家权力,进而实现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护,英国通过一个自下而上的自然运动完成了自由法治的历史演进,确立了法律至上、法律平等、司法独立、抑制行政专断和

7、实施司法审查等基本的法治理念,为世人所称颂。    二、德国的反思:从自由法治国到公正法治国    德国统一之前,康德、魏克尔等自由思想家就极力将人的自由、平等、独立等价值置于其法治国思想的中心。但是,19世纪30年代前的德国对议会制却讳莫如深,表现出思想与制度之间如巨人与侏儒般的明显反差。1871年,德国的统一是以军国主义的铁和血为背景,而以王权的集中为特色。其构建的形式法治国以实证主义为理论工具,虽然积极主张法律与政治分离,强调依法行政、司法与法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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