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

ID:10641407

大小:70.00 KB

页数:22页

时间:2018-07-07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_第1页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_第2页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_第3页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_第4页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四)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四、关于第四章准侵权行为:严格责任的规定  (一)关于物造成的损害  1、对物造成的损害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58条[一般规定]  物之保有者对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物之保有者是指物的所有者、占有者、管理者或者其他对物之危险具有控制力的人。  准侵权行为法除了调整他人造成的损害之赔偿关系外,还调整物造成损害时赔偿义务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有关的规则在罗马法中就已经出现。至近代《法国民法典》还有关于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坍塌致人损害

2、的规定(第1385、1386条)。《德国民法典》虽然没有使用“准侵权行为”的概念,但是仍规定了动物占有人与动物管束人的责任(第833、834条)以及建筑物坍塌时的责任(第836条)和建筑物占有人、建筑物保养义务人的责任(第836、837条)。规定所有者、占有者、管束者、保养者等对若干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是近现代民法的通例。做出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各国法律对承担责任的主体之规定不完全相同,有的规定由物的所有者承担责任,有的规定由无的占有者承担责任,还有的规定由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26、127条

3、)。我们认为一刀切地规定由物的所有者或者占有者、管理者承担责任都是不尽科学的。在有些情况下,应当由所有者承担责任,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应当由占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责任。让某人对某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不是因为他是该物的所有者或者占有者,而是因为他对该物的危险具有控制力。我们将这种对无之危险具有控制力的人称为物的“保有者”,在特定的案件中他可以是物的所有者,也可以是物的占有者或者物的管理者。盗窃他人之物,窃犯不是所有者,也不是合法占有者或者管理者,但是他是“保有者”,对该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对物造成的损害,保有者一般应当承担无过

4、错的民事责任,只有法律规定了免责条件而且保有者符合免责条件之要件的方能免除责任。一般说来,不可抗力当然地成为此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此外,也有人主张意外事件可以作为某些严格责任的抗辩事由。受害人的故意通常是免责条件,但是受害人的过失不能免除保有者的责任,而只能减轻其责任。  2、关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第59条[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保有者承担赔偿责任;因受害人挑逗、投打、投喂饲养动物造成其损害的,动物的保有者不承担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5、 依习惯散养的动物,因争斗造成动物伤害或死亡,双方保有者均无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害。但当地另有习惯的依其习惯。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饲养动物的保有者承担民事责任。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均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64]这种责任一般为无过错责任,但是也有的国家规定对“用于维持动物占有人的职业、营业或生计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占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33条)。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区别是否“用于维持动物占有人的职业、营业或生计”而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概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更符合实

6、际情况的需要。我国民法通则采取了这一主张。  古代罗马法将此等准私犯的赔偿限于“家畜”所造成的损害;近代民法典则一般地规定“动物”造成的损害;[65]美国侵权行为法对造成损害的动物进行列举,包括“放牧动物”、“家养动物”和野兽。[66]在《美国侵权行为法(第2次)重述》中,“家养动物”这一术语被用来概括狗一类的宠物。我国民法通则使用了“饲养动物”一词,我们认为是比较科学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仍保留这一术语。饲养动物应当同时具备一下要件:(1)为特定的人所有或者占有,即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2)饲养或管理者对该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

7、控制力;(3)该动物依照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4)该动物属于家畜、家禽、宠物、驯养的野兽、飞鸟、爬行类动物等。  保有者不仅要对自己直接控制的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要对走失、遗失、逃跑的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67]对于经过驯养而又让其回归野生状态的,原保有者在一定期限内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保有者对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受害人挑逗、投打、投喂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动物保有者应免除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

8、失的可以按照过错程度减轻保有者的责任。不可抗力是这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依照习惯散养的动物相互争斗造成动物伤害或者死亡的,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双方保有者均无过错的,分担损失;一方有过错的,由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当地对此类纠纷有习惯规则加以处理的,按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