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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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侵权案代理词专利侵权案代理词2010年08月10日  专利侵权案代理词  主办律师: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汉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受本案上诉人XXXXX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代理参与上诉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X)X中法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起上诉一案的相关诉讼活动。在开庭前,本律师认真查阅了本案一审相关证据和材料,对一审判决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并于200X年X月X日参与了二审的法庭调查。现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以及双方争议的焦点,本律师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发表代理意见:  第一,涉案专利已被宣告全部无效,被控侵权产

2、品不可能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  第二,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与专利权人之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种类认定错误,适用法律程序不当,被上诉人根本不具有本案的起诉权。  第三,一审判决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认定错误,等同原则适用不当。  现本律师就上述三个方面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涉案专利已被宣告全部无效,被控侵权产品不可能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  1.涉案专利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一,在一审答辩期内,上诉人于200X年X月X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且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X年X月X日正式受理了上诉人的

3、无效宣告请求(见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五)。200X年X月X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诉人提起的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做出了正式审查决定,上诉人于200X年X月X日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原件,并于二审法庭调查时提交给法庭和被上诉人。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涉案专利已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已经生效并应当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这一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即时生效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法理,即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除非经法定程序被依法撤销,否则其应被推定其为合法有效并应

4、当被执行。在二审法庭调查时,被上诉人宣称专利权人XXX已就不服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下称“行政诉讼”),并由此主张《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尚未生效以及其是否会发生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对此,本律师认为:  (1)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专利权人XXX已提起了行政诉讼,且即使专利权人XXX提起了行政诉讼,该行政诉讼也尚未被相关法院正式受理。  (2)即使专利权人XXX已提起了行政诉讼且该行政诉讼已被受理,被上诉人认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尚未生效以及其是否会发生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主张也显然违背了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即时生效的基本法理。  (3)即使专利

5、权人XXX已提起了行政诉讼且该行政诉讼已被受理,但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被依法撤销之前,该行政诉讼也不应妨碍《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一规定不仅说明具体行政行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即已生效(否则就不存在不停止执行的问题),且在行政诉讼期间仍应继续执行。因此,即使专利权人XXX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已被受理,也不应妨碍《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  (4)被上诉人以专利权人XXX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主张《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尚未生效以及其是否会发生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6、,是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三部分及相关法律的误解。《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三部分规定:“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前述规定并不是为了延长《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生效时间,更不意味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需要待行政诉讼判决生效后才能确定。实际上,《中华

7、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是一样,其中规定的“三个月”期间只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其目的只是为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时提供一种司法救济的法律途径,而不是延迟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  (5)即使专利权人XXX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且该行政诉讼已被受理,该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也是专利权人XXX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本案的被上诉人无关。因此,本案的程序和判决不应当受到专利权人XXX和专利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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