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专利律师:专利侵权案例

南京专利律师:专利侵权案例

ID:35928480

大小:22.36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9-04-25

南京专利律师:专利侵权案例_第1页
南京专利律师:专利侵权案例_第2页
南京专利律师:专利侵权案例_第3页
南京专利律师:专利侵权案例_第4页
南京专利律师:专利侵权案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南京专利律师:专利侵权案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305号原告美利肯公司(MILLIKED&COMPANY)。法定代表人黛布拉·克莱门特,副总裁及高级总法律顾问。被告吴江信电纺织子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文中,董事长。原告美利肯公司诉称:第ZL0080××××.1号“将管道分成多个分隔间的方法和装置”专利于2004年1月21日获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至今有效,专利权人为TVC通信有限公司。自2004年8月2日起,TVC通信有限公司就涉案专利授予美利肯公司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产品的排他性许可。TVC通信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美利肯公司可以其自身名

2、义就任何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美利肯公司就信电公司从事制造、许诺销售及销售纺织子管的行为进行了公证。经分析,美利肯公司认为,信电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纺织子管具有第ZL0080××××.1号发明专利第1、2、6、17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信电公司未经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美利肯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信电公司立即停止任何侵害第ZL0080××××.1号“将管道分成多个分隔间的方法和装置”专利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停止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2、信电公司向美利

3、肯公司赔偿人民币100万元,以及美利肯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23972元;3、信电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美利肯公司就其诉讼主张提交证据:1、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涉案第ZL0080××××.1号“将管道分成多个分隔间的方法和装置”专利权人为TVC通信有限公司及专利现行有效;2、第ZL0080××××.1号发明专利说明书,证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3、(2012)高行终字第890号行政判决书,证明第ZL0080××××.1号发明专利有效;4、TVC通信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信》及中文翻译,证明美利肯公司可以自身名义在中国就涉案专利提起诉讼;5、(2011)沪

4、东证经内字第5983号公证书;6、(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65404号公证书,以上两份证据证明信电公司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7、上海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发票;8、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翻译费发票;9、广州洛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发票;10、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发票,证据7-10证明美利肯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1、(2012)粤广广州第272963号公证书,证明信电公司自行提供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信息,包括信电公司的销售范围及侵权获利;12、(2011)高民终字第316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04年8月2日,TVC国际股份有

5、限公司与美利肯公司签订专利许可协议。2004年11月19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TVC通信有限公司。2009年9月28日,TVC国际股份有限公司、TVC通信有限公司和美利肯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美利肯公司从2004年8月2日即被授予涉案专利在中国境内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产品的排他许可,并可对侵权行为独立采取行动;13、TVC通信有限公司的公司存续证明及中文翻译,证明TVC通信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14、TVC通信有限公司授权代表证明及中文翻译,证明TVC通信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有权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被告信电公司辩称:一、未见到美利肯公司的主体资格的法律文件,

6、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美利肯公司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及权利;二、美利肯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专利处于稳定状态;三、美利肯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信电公司侵权;四、美利肯公司的索赔金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信电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七都镇政府动迁办《证明》;2、七都镇政府和吴江兴和铜线有限公司《协议书》,证据1、2证明信电公司早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3、公证复查申请书及邮寄凭证,证明美利肯公司的公证书证据不符合公证法规定;4、第32052519680731741X43号《残疾人证》,证明残疾人及残疾人举办的企业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照顾。经庭审质证,信电公司对美利肯公司举证证据质证

7、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专利专利权人是TVC通信有限公司,不是美利肯公司,且可以看出该专利处于无效审查;证据2未见原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信电公司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与专利登记薄中所提及的无效审查是同一事情;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公证及认证人对《确认信》内容不负责任,且宾西法尼亚州公证员对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成立的TVC通信有限公司作出公证没有依据。公证中缺少TVC通信有限公司的主体存在资料,TVC通信有限公司对美利肯公司的授权与涉案专利权权利主体的变更情况也不符合;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公证申请人

8、上海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