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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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完善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私募基金的界定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三)独特的研究思路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一般而言,行为扩散的传播渠道包括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人们的许多行为都会受到其身边的朋友、同事、邻居或社会中其他与之邻接的人影响。对于证券投资行为而言,人际传播网络对投资行为扩散至关重要。一、基本思路一般而言,行为扩散的传播渠道包括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人们的许多行为都会受到其身边的朋友、同事、邻居或社会中其他与之邻接的人影响。对于证券投资行为而言,人际传播网络对投资行为扩散至关重要。因为在证券投资市场中,个体投资者高密度的接触促使其产生激烈的互动,同时受情感的控制,产生所谓的隧道现象,造成众多个体投资者的心理经互动后达到思想观念和感情一致的同化融合状态,并通过暗示、模仿、感染等途径加速投资行为的传播和扩散,直到形成特定的群体投资行为模式。这种彼此助长、相互促进的从众行为,是投资者群体不断扩大的重要诱因。基于此,我们采用心理阈值衡量启动个体投资者从众行为的临界影响程度。所谓心理阈值,通俗地说就是心理承受的极限,心理阈值越高的人,心理承受能力越强,则其从众的倾向越低;而心理阈值越低的人,心理承受能力越弱,从众倾向越高。传统的模仿传染模型往往用一组确定性的微分方程描写传播扩散的动力学行为,由于受研究工具的限制,无法探究人际关系网络类型对投资行为扩散的影响。有鉴于此,本文采用复杂网络上的扩散模型建模方法,首先模拟出投资行为扩散的人际关系网络,为系统设定一些规则后让系统在该网络下自发演化,然后考察系统演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若干性质。由于考虑了扩散网络拓扑结构本身对投资行为扩散的影响,因此可以得到很多传统模型不能得到的结果。二、模型构建 对于投资行为扩散的人际关系网络的判断是研究行为扩散的前提。由于能够用来描述投资行为扩散的定性约束很少,需要根据常识和专家知识进行过滤,建立相关的约束规则。对于潜在投资者网络结构的判断可以:(1)借鉴过去的相关投资行为扩散研究中对投资者网络的观察结论;(2)将一个假想的投资行为介绍给潜在投资者,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确定网络结构;(3)在某种投资行为扩散之前调查潜在投资者的网络结构。本文采用网络图的形式描述投资行为扩散的人际关系网络结构。我们用G(V,E)表示人际关系网络,其中V是顶点集,E是边集,每个顶点代表系统中的一个人,两个人之间有一条边相连,表示这两个人有可能发生联系,从而可能使投资行为扩散,这里记为相邻个体。为了进一步研究的需要,我们采用邻接矩阵定义人群中的关系网络。如果第i节点与第j节点之间有边相连,对应的邻接矩阵中第i行第j列的元素和第j行第i列的元素都为1,否则为0,系统完成对每个未投资行为的节点进行检测和转变过程称之为一个阶段。用t表示系统所处的阶段。投资行为对节点i的吸引力c(i,t)由t阶段时,邻接的节点中已投资行为的节点个数m(i,t)以及邻接节点的个数n(i)所决定:模型有两个假设:(1)每个阶段,投资者要决定是否跟风投资。如果某种投资行为对一个潜在的投资者的吸引力c(i,t)大于其心理阈值,他将跟随投资;(2)投资行为扩散过程中,人群中的人际关系保持不变。(a)为系统初始化,随机指定初始投资行为节点,(b)、(c)是相继的演化进程,即从系统现有投资者的节点出发,对每个未投资的节点检测,判断并完成未投资节点的转变过程。三、基础网络证券投资行为扩散动力机制极其多样化,决定了其基础网络有着不同的网络性质。本文主要以目前研究比较成熟的随机网络、无标度网络以及小世界网络为基础网络,在试验中将网络规模均设定为N=2000,分别研究投资行为在这三种网络结构上的扩散情况。1.随机网络。随机网络的连接是随机设置的,其大部分节点的连接数目会大致相同,即节点度的分布方式遵循钟形的泊松分布,有一个特征性的平均数,连接数目比平均数高许多或低许多的节点都极少,随着连接数的增大,其概率呈指数式迅速递减,故随机网络亦称指数网络。在随机图理论中,连接概率被定义为系统大小的一个函数:P为系统中已有边数占总边数N(N-1)/2(其中N为系统中结点的数目)的比重。随机网络的节点度的分布见图3(1)。 2.小世界网络。小世界网络是介于规则网络和随机网络两种极端网络中间地带的简单网络。这一网络在社会系统中有其根源,社会系统中大多数人是他们邻居的朋友同一条街的邻居、同事以及他们朋友介绍认识的人,而每个人又有一两个远方的朋友在其他国家的朋友或老相识他们由Watts-Strogatz模型中重新连线得到的长距离边来代表。我们考虑以下随机重新连线过程:从一个具有N个节点以及每个节点有K条边的环形网络开始,以概率PNK随机给每条边重新连线,约束条件为节点间无重边,无自环。通过重新连接规则网络中节点之间的连线来增加该网络的无规则性。小世界网络的节点度分布见图3(2)。3.无标度网络。无标度网络的生成遵循增长和择优选择两种原则,它存在拥有大量连接的集散节点。与随机网络和小世界网络的网络拓扑性质不同,在无标度网络中节点与节点之间的连接分布遵循幂次定律,其中大部分的节点只有少数连接,而少数节点则拥有大量的连接。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这种网络是无标度的。若将节点连接的分布取对数绘制在双对数坐标上,结果将成一直线,其网络节点度的分布见图3(3)。可见,一个社会系统若为无标度网络,它的最大特征是即使存在少数节点也拥有大量连接。这些节点可被视为意见领袖,拥有广泛的联系,这些意见领袖是系统中对其他成员接受传播信息的态度和行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人物。四、试验结果与分析我们进行了四组试验,即基于随机网络的证券投资行为扩散演化试验,得到随机网络的连接概率对投资行为扩散的影响(见图4);基于小世界网络的证券投资行为扩散的演化试验,得到重新连接概率PNK对投资行为扩散的影响(见图5);基于无标度网络的证券投资行为扩散的演化试验,鉴于无标度网络中节点度数的大小相差悬殊,我们观察了初始投资行为节点的属性对证券投资行为扩散的影响,另外,通过试验得到初始投资行为节点的规模对投资行为扩散的影响(见图6);基于三种网络的证券投资行为扩散比较的演化试验,得到基于三种网络的投资行为扩散比较图(见图7)。试验采用的三种网络中有相同的边数6000、节点阈值均为0.01,对每种网络随机取两个度为4的初始投资行为节点。 在随机网络上连接概率越大,投资者群体中个体的交往更广泛,投资者关于证券投资的信息沟通越便利、及时,投资行为扩散速度越快。与此形成鲜明对比,图5显示在重新连接概率越大的小世界网络上,即不太规则网络上的投资行为扩散更容易。在无标度网络上,图6(a)显示,随机选取的初始投资者节点的数目越多,即群体中采取同一投资行为的人数越多(比如同时买股票或投资于同一股票)影响力越大,该投资行为扩散得越快。节点的度大意味着投资者之间人群中建立了广泛的人际关系,便于扩散投资信息。前文将位于这种节点的投资者称为意见领袖,意见领袖在投资行为扩散过程中发挥杠杆作用,能够加速投资行为在广大投资者中的传播进程。准确鉴定系统内的意见领袖,并有效控制他们,将对投资者从众行为控制产生积极的影响。将图6(b)与(a)相比可以看出,随着心理阈值的增加,投资行为扩散的范围大大缩小。并且当初始投资者节点规模较小、他们的度数取为最小,投资行为无法扩散;当有更多数量的度数最小的初始投资者节点,投资行为扩散的速度和范围有了明显的提高。将三种网络拓扑结构中的投资行为扩散过程进行对比,不难看出,在无标度网络结构中,投资者行为扩散更加迅速(见图7)。这主要源于意见领袖发挥着提高传播结构的网络联通性、加速投资行为扩散的作用。五、政策启示通过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我们得到这样几点启示:(1)初始投资者节点数目越多,投资行为越容易扩散,这与社会心理学群体规模与从众率成正比的结论是相吻合的。在证券市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大规模的投资者集结在一起,由于情绪互相感染、暗示和模仿,个体往往会做出失去理智的行为,在群体中有不良的情绪出现并呈现漫延趋势时,监管层应尽可能将通过适宜的渠道,将聚集的投资者分散开来,以免造成证券市场的疯狂飚升或恐慌性抛售,产生动荡甚至危及到国家金融安全。(2)开展行之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培育长期投资、讲求投资组合的理念,有效提高投资者的心理阈值,使投资者了解各类非理性行为产生的根源和危害,减少对他人投资行为的依赖,在投资活动自觉中防范各类证券欺诈和风险,以规避投资行为扩散造成的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3)新兴证券市场对于一国社会、经济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为了既能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职能,又不至于威胁到国家的经济安全,政府对新兴证券市场的干预度往往高于成熟市场。然而,政府对新兴证券市场的监管却不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许多监管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与政策制定者的本意相违背。为此,监管层应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有效甄别证券投资行为扩散中的意见领袖,探求合理控制意见领袖的方式,充分发挥他们的在投资行为扩散中的枢纽作用,将证券投资行为向有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方向引导。以上就是关于网络证券投资行为扩散的全部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 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二)管理人条件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三)托管人职能规定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六)收益分配规定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八)完善我国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机制、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的受限,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因此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扩大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其他的市场来对冲风险,以规避国内股市的风险。以上就是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完善的全部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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