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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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2、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外资股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由机构批设机关依法批准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

3、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信托投资公司。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并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从事外资股业务的条件  第五条、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三)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四)具有五名以上能够从事涉外证券业务

4、的专业人员;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最近二年内未受到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六)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通过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所在地法律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  (二)受到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三)具有相当于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  (四)具有二年以上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的经验;  (五)最近二

5、年财务状况的各项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风险控制要求;  (六)拥有广泛的营业网络;  (七)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五年以上的证券业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事业信誉;  (八)最近二年中没有因严重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十)具有二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  (十一)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依照

6、《证券经营机构股票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  (三)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四)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五)具有十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一名;  (六)具有一年以上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或参与承销一年以上股票的经历;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担任外资股主承销商或者境内事务协调人,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

7、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主承销商资格;  (三)具有二十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二名;  (四)具有参与外资股承销的经历;  (五)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国事务协调人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股票承销业务;  (二)具有相当于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8、出具相应的担保;  (三)提出申请前二年内未中断在国际市场开展证券承销业务;  (四)具有三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  (五)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外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时,可聘请一家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内事务协调人。  第三章、资格的申请与维持  第十一条、境内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资格证书,应当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  (二)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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