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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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2、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部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法规”,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或者根据职权,制定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的草案代拟稿;  (二)拟报送国务院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送审稿;  (三)环境保

3、护部门规章。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送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程序,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四条总局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类立法项目,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立法项目:  (一)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总局年内必须报出或者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

4、项目,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  (二)立法依据充分、立法思路清晰、所要解决的问题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急需、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可行、总局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  (三)需要研究、论证和起草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三类立法项目。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法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确定,不做立法计划安排。  国务院领导指示需要开展环境立法研究的项目,总局应当及时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除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外,总局有关司(办、局)认为需要制定环境保护法规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立项建议

5、。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填写立法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立法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并可附具国内外有关立法参考资料。  第七条法规司对立项建议汇总研究,提出总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稿,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立法计划是总局本年度立法工作依据。  第三章起草  第九条具体负责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工作的司(办、局),应当组织有关立法工、实际工和专家学者,承担立法起草工作。  法规司应当适时参加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起草工作。  第十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应当广泛收集资料

6、,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讨论会、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企业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完成环境保护法规初稿后,应当征求总局其他有关司(办、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局长专题会议重点就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和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议。  第十

7、二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根据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以总局局函发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内容所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有代表性的企业和公民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主要制度和措施等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法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对外通报程序,公布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在《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能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能关系紧密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征求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连同其他有关材料

9、,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移送法规司审查。  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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