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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
2、第1...「失效日期」2001.01.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管理,更好地运用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推动企业的横向经济联合,进一步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厦门市辖区内的全民、集体、内联企业、三资企业采用股票、债券方式筹集资金,都必须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股票 第三条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为企业股东。股东依照企业章程规定,有权参加或者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经济责任和倒闭风险。 第四条凡是具有
3、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多种经济形式联合企业、三资企业,都可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股票。 第五条股票的发行额,老企业发行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即除去折旧和借入资金后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新建设的股份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股票应当记名,一般不退股。但企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发行定期股票,定期股票的股东除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外,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七条股票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企业、事业单位认购的股票为
4、集体股;个人认购的股票为个人股。集体股和个人股都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享受权利,承担责任。 第八条股份的盈利分配方式可分为计息又分红和分红不计息两种。股份企业可自选一种。 ㈠依据盈利情况分红:企业在保证依法纳税、提留专项基金的条件下,另提分红基金,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每年分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五。如经济效益好,经报市人民银行批准可高于百分之十五。 ㈡计息又分红:企业按年从成本中支付股息,集体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单位存款一年定期利率;个人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居民储蓄存款一年定期利率。另视盈亏情况决定分红
5、或不分红。分红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每年股息和分红的总额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二。如果银行储蓄利率变动,利息总额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可高于百分之十二。 第九条股票归持有人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可以继承、转让、赠与、买卖;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 第十条股份企业解散或者倒闭时,在支付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国家税收、归还贷款、清偿债务后,其余资产按照股份比例对股东进行清偿。(国家企业破产法公布后,按该法规执行) 第三章债券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的债券是订明偿还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债券持有人没有参与经
6、营的权利,不承担企业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多种经济形式的联合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且有盈利的集体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发行债券。 第十三条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四条债券可以转让,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 第十五条企业按期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个人购买债券的利率,最高不得比银行相同期限的储蓄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三十;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债券,利率最高不得比银行相同期限的企业存款利率高百分之三十。债券的利息按筹集资金的用途分别在成本或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7、企业可以对本企业职工发行内部债券,专用于发展本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内部债券也可以转让,但是,受让人限于本企业职工。 内部债券持有人调离本企业,可以提前偿还债券本息。 内部债券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股票、债券的管理、发行和购买 第十七条企业股票、债券向社会发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管理和审批。人民银行有权对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保障国家金融政策的贯彻执行,保护股票、债券持有人的正当利益。对擅自发行企业股票、债券的,有权加以制止。并责令其退还所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企业发行股
8、票、债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提出申请: ㈠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明文件;全民企业发行股票,应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㈡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同意企业开办的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应当交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㈢提交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办法,其中包括投资项目、效益预测、现有资产、集资金额、发行范围、收益分配等。 ㈣现有企业提交本企业上年度和上季度的财务报表。 ㈤新建股份企业交验发起人认购股份的验资证明文件。 ㈥发行用途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交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机关准
9、于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文件。 ㈦属于委托金融机构发行的,应提交委托协议书。 第十九条发行股票、债券,一律自愿认购。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所属在职干部和现役军人不得购买股票。 企业购买股票、债券,只能使用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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