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ID:10582940

大小:55.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07

印发《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_第1页
印发《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_第2页
印发《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_第3页
印发《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_第4页
资源描述:

《印发《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印发《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第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试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反映。  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商品经济,正确运用股票、债券方式筹集社会资金,加快资金的合理流动,保障股票、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向社会筹集资金,均须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采用股票、债券的方式。  第二章股票第三条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本金的凭证

3、。股票持有人为企业股东。股东依照企业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凡未取行法人资格的企业,股份企业不得发行股票。  第五条新建股份企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全民所有制企业发行股票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股票应当记名,不能退股,可以转让和继承、捐赠,也可以作为抵押品。  第七条股份企业可以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计发股息、红利:  (一)股票不计息,依据盈利情况分红。企业在保证依法纳税、提足各种专项基金,另提分红基金,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当年分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

4、百分之十五。  (二)依约定利率付息。企业按年从成本中支付股息,并视盈亏情况决定是否分红。集体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单位存款一年定期利率;个人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居民储蓄存款一年定期利率;每年股息和红利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二。  第八条股份企业停止经营或者倒闭时,在支付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纳税、偿还贷款、清偿债务后,其余资产按照股份比例对股东进行清偿。  第三章债券第九条债券是债权证书,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  第十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多种经济形式联合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城乡集体所

5、有制企业若信誉好,确有偿付本息的资金并有充分担保的,也可发行少量债券。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二条债券可以转让、继承、捐赠,也可以作为抵押品。  第十三条企业按期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企业可以发行以煤、电、原材料或者房屋等实物作为等价清偿债券。  第十五条企业可以发行内部债券。内部债券可以转让,但仅适用于本企业职工。内部债券持有人调离本企业,可以提前偿还债券本息。内部债券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股票、

6、债券的管理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是本市金融管理机关,负责企业股票、债券发行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凡企业向内部职工发行股票、债券,市属企业金额在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县属企业金额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由企业发行,报市或县人民银行备案。超过此金额的或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一律要报经市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七条本市企业股票、债券发行限额的年度计划,由市人民银行编制,报经上级银行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违反第

7、十六条规定的,银行有权加以制止,并责令其退还所筹得的资金。抗拒执行的,市人民银行有权通知开户银行给予信贷制裁。  第五章股票、债券的发行和购买第二十条本市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人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证明文件:  (一)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明文件;  (二)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同意企业开办的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应当交验市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非股份企业发行股票,要交验做好股份企业的登记注册证明;  (三)提交发行股票、债券章程、办法,其中应当包括投资项目、效益预测、现有资产、集资金额

8、、发行范围、收益分配等;  (四)提供本企业上年度和上季度的财务报表;  (五)新建股份企业交验发起人认购股份的验交证明文件;  (六)发行用途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交验法定审批机关准予列入固定资产计划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发行股票、债券,一律自愿认购,禁止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强行摊派。  第二十二条企业购买股票、债券,只能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属于企业有权自行支配的资金,不得动用国拨流动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  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债券,只能使用本单位结余资金和规定可以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  第二十三条除经市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外,不得通过

9、发行股票、债券经营银行信贷业务。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职干部和现役军人不得购买股票。  第二十五条企业经批准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可以委托专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行。  代理发行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