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法律性质

论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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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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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法律性质  摘要随着通车里程的不断增长,偷逃通行费行为逐渐成为困扰高速公路经营发展的“痼疾”,社会舆论开始呼唤“严法”治理,然而我国法律上却没有关于偷逃通行费行为治理的明确规定。基于这种立法缺失,本文从研究分析高速公路的产品属性和收费权的法律性质入手,探究产生偷逃通行费行为的根源,为完善我国治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提出些许立法建议。  关键词高速公路收费权法律性质  作者简介:李莉,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73-02  据《

2、中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报告》披露,到2012年年底我国公路总里程达424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9.6万公里,在全球范围内位居前列。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在收费管理过程中逐渐产生并暴露一些问题,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代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成为严重阻碍高速公路发展的绊脚石。由于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复杂,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法律性质以及行政隶属关系,导致高速公路收费权的法律属性模糊不清,对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无法定性。本文从分析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性质入手,针对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治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

3、行为的立法建议,为完善我国高速公路法律制度作出探索。  一、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表现形式  尽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手段各种各样,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下述两种表现形式:  (一)以欺诈手段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  此类行为主要包括同类型车辆之间倒换车牌和通行卡,以此缩短车辆行驶距离逃费;假冒“绿色通道”、军警车等政策性免费车辆逃费;大货车利用服务区临时卸货、甩货、转货等,减轻车重逃费;利用液压磅、骑马卡等悬浮轴非法改装车辆以减轻计重收费时的载重来逃费;在称重时通过在秤台上垫钢板、升降浮动轴等大幅减轻车辆承载实际重量逃费等等。以欺诈手段偷逃高速公路通

4、行费行为具有隐秘性的特点,主要目的在于欺瞒收费现场工作人员,少缴通行费。  (二)以暴力手段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  此类行为多出现在载重货车上,主要表现为载重货车在经过收费车道时加速行使,利用自身载重形成巨大冲击力,直接撞开车道护栏驶离高速公路;或直接恐吓、威胁收费现场工作人员,迫使其抬杆放行逃费;更有甚者无视现场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直接撞人强行离去等等。以暴力手段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通常伴有收费现场人员伤害,公私财务损失等现象。  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法律性质  要想对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有深入的认识,首先必须对高速公路的物品属性进行界定,对高速

5、公路收费权的收费性质进行明确。  (一)高速公路的属性  长期以来,学界对于高速公路的物品属性有着很激烈的争论。西方经济学基于边际效用价值理论形成的公共产品理论将社会产品分为三种:即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混合产品。任何人消费公共产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消费的减少,而凡是可以由个别消费者所占有和享用,具有敌对性、排他性和可分性的产品就是私人产品,介于二者之间的产品称为混合产品,即准公共产品。虽然社会公众普遍强调高速公路的垄断属性,认为应该将其认定为公共物品,但是高速公路使用者的增加会造成高速公路的拥挤,对其他使用者、高速公路本身和周边环境形成巨大的压力,因

6、此高速公路具有排斥或妨碍他人消费或使用的性质,没有非排他性这个属性,不属于纯粹公共物品范畴,而是既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质,同时也具有公共物品特征的准公共产品。  (二)高速公路收费权的法律性质  鉴于高速公路的准公共产品特征,使得高速公路可以为整个社会所共享,但在消费上却具有某种程度的竞争性。为了避免高速公路过于拥挤,就需要采取一种方式来限制高速公路的通行车辆数量,收费制度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1984年起我国开始实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公路建设模式,根据《公路法》的规定,现行的收费公路主要有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两类,政府还贷公路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7、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经营性公路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高速公路收费权,本文所指主要是在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围绕经营者依法向使用者收取费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即使是政府还贷公路,也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来收费。因而,无论是什么类型的高速公路,其经营者即收费主体均是企业而不是政府,所收取的费用是为车辆提供公路服务而向车主所收取的经营性质的服务费用

8、,可见,收费权人(经营者)与缴费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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