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ID:10618147

大小:55.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07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_第1页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_第2页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_第3页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_第4页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第1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相同。《条例》第二条(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所称职工包括具有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条例》第二条(三)项是指乡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条例》第二条(六)项包括乡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第三条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

3、保险。职工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四条国有、城镇集体等企业按照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或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驻津办事机构,按照全部中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3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20%用于中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用于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养老待遇,5%用于中方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本人上月实得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

4、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六条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按照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七条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逐步提高,最终达到本人工资的8%。第八条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和职工依据《条例》的规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第九条国有、城镇集体等企业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及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职工本人上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5、费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第十条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按双方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第十一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直接影响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由市财政给予补贴。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从资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退休人员养老费用。所划拨的养老费用由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医疗费用。划拨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划拨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金额(上年全市企业

6、退休人员年人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年全市退休人员年人均医疗费×调整系数)×企业全部退休人员人数×(全市居民平均预期寿命-企业全部退休人员平均年龄)全市居民平均预期寿命为74.5岁、医疗费用调整系数为1.12.第十三条《条例》实施前、后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合并计算。第十四条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失业而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不间断计息。第十五条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系指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第十六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

7、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系指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连续工龄加上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查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第十七条离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按照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1995年底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职工,其基础养老金按照以下标准增发:获得一次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按照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增发;获得一次特等劳动模范称号或者两次以上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按照4%的比例增发;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按照6%的比例增发。第十八条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给的过渡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在《条例》实施前经保值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条例》实施前的缴

8、费年限每满一年,按1%计发。第十九条《条例》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在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基础上,再根据其在《条例》实施前的缴费年限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条例》实施后5年内退休日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可按《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按前款规定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也可按月领取按照《条例》第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