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本溪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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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溪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2、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津、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制度。  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

3、险。  政府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政府提倡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  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企业和职工应尽的义务,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每个职工的权利。  第六条市、自治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养老保险业务,依照法津、法规规定征

4、收、支付、管理和运营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条财政、审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第八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统一

5、费率、统一征收、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使用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依法收取的滞纳金;  (三)基金存款利息;  (四)基金增值收入;  (五)上级补助收入;  (六)转移收入;  (七)财政补贴;  (八)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转移支出;  (三)管理服务费;  (四)按规定向省上缴的调剂金;  (五)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基本养老保险

6、基金的收支情况,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根据国家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规定划转记入的部分;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按规定应记入的利息。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工作。个人帐户每年结算一次,并向职工出具结算清单。  第十六条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和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及物价上涨情况,确定记帐利率。具体办法按省政府有关

7、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除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八条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其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收缴。  第十九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和欠缴。企业暂无能力缴纳的,可以申请暂缓缴纳。一次暂缓缴纳期限不得

8、超过半年。暂缓缴纳期满后,应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企业不得用基本养老保险费做抵押或偿还债务;企业在分立、合并、终止时,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企业破产,必须依法从清理财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留足离退休职工平均寿命期限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转交到接收其离退休职工的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被拍卖、兼并的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接收单位负责缴纳。  第二十

9、三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拨部分国有资产进行变现,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可从其闲置的固定资产中划出一部分充抵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对充抵的资产进行变现,变现所得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四条企业可自主决定为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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