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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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下面是聘才小编整理的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一起来阅读一下吧!  XX年4月17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了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以便于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我市地方立法活动,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该法规修订草案登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修改意见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XX年5月10日。来信请寄: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地址:济南市纬二路66号、邮政编码:250001);电子

2、邮件地址:srdfazhi@;电话:86046846、86046959。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XX年4月18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聘用的人员,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

3、适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  用人单位和职工(雇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提倡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第四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应享受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发展改

4、革、财政、审计、物价、工商、税务、银行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市统一调剂使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职工基本养老金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共同负担。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应当以职工(雇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

5、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负担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与单位负担部分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银行代为收缴。  第十条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按缴费基数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

6、保险费;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用人单位缴费中按职工(雇工)缴费工资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第十一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四)滞纳金;  (五)财政补贴;  (六)省级调剂金;  (七)个人账户金被继承后的余额;  (八)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其中,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凡在实行个人缴费前

7、,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本人的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基数。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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