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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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物权  第十三章物权概述  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一般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物权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当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立物权,即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改变。  3、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就物权自身而言,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  二、简答题  1、(★

2、)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特征:①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一种权利,一种财产权利(客体特征);②物权是支配权(内容特征),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③物权是具有排除性的权利(主体特征),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  2、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含义和具体表现。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物权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该效力由物权为支配权所决定的。  物权效力强弱的排序,所有权排他效力最强;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次之;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排他性最弱。  具体而言:(1)所有权之间不能并存。(2)用益物权之间原则上不能并存。(3)担保物权之间原则上可以并存。(4

3、)不同种类的物权可以并存。  3、预先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预告登记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三、论述题  1、(★)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一物存在两项内容或性质不同的物权时,一般为先成立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物权。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两项例外

4、:1)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法律规定了物权先后顺序的依法律规定。例如,《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一物上债权与物权并存时,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作为物权的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作为物权的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也存在着例外,即债权在特殊情形下也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主要情形有:(1)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受让人时,受让人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不能以该所有权对抗承租人的租赁权。这就

5、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2)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3)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如果商品房的买受人支付了大部分款项的,则该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买受人的债权。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原始取得有:生产、收取孳息、时效取得、先占、善意取得、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拾物、添附、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主财产、没收、征税等,都是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的方式:买卖、赠与、互易、遗赠、继承是基本方式。  3、物权变动的公示,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但所有权特殊的取得方式中有:征收、没收、法院判决、仲

6、裁委员会裁决,这些法律文书生效时即发生所有权的变动,不以过户登记时间为准。  4、异议登记后15日不起诉,自动失效。 第十四章所有权  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5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有偿转让于善意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即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1、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的特征:①自权

7、性,即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②全面性,即所有权是完全物权;③所有权具有单一性,所有权的单一性又称整体性、浑一性,是指所有权系对标的物具有概括管领支配力或统一支配力的物权。所有权尽管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或作用,但所有权并不是这些权能或作用的总和,而是各种权能浑然一体的整体性权利。④弹力性,即所有权的单一内容可以自由伸缩。⑤恒久性,即为无期物权。  2、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国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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