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司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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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司法对策广大朋友们,关于“浅析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司法对策”是由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一、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解读  (一)《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上述规定填补了我国公司立法中对于司法解散规定的空白,在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立法语言上看,显然是采取了模糊性的、概括

2、性的立法模式,语言过于简略、模糊,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的《公司法解释(二)》从解散事由、财产保全、替代性救济等方面对公司司法解散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首先,公司司法解散事由方面主要包括:(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我国公司司

3、法解散制度的现实困境  (一)解散事由认定困难首先,不同法院间对于“严重困难”和“重大损失”判断标准的掌握很不一致,重点表现在对“公司经营状况”这一事实的表述和判决说理的充分程度上,执法尺度宽严不一。其次,“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法院对于“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认定标准可谓是五花八门,有的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根本没有涉及这一点,有的又简单地一笔带过。再次,“其他严重困难”具体情形不明确,从这几年宁波法院就公司解散案件的判决来看,均未发现依据这一条款裁判公司解散的案例。  (二)代替性救济机制不明确司法解散之所以被普遍认为是最严厉的救济措施,主要是因为

4、公司一旦解散,股东设立成本血本无归,接踵而来的员工失业、公司商业信誉丧失等连锁反应都将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发达国家关于公司司法解散的立法中都倾向于采取一些替代性的救济措施,以防止解散公司后的一系列消极后果。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替代性手段主要有回购股权和法院责成召开股东大会两种,且第二种方式鲜有成功的例子。由此可见,我国在公司解散的定纷止争上的替代性措施太有限,十分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做法,寻求公司解散纠纷的多元化化解模式。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小编专门编辑了“试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

5、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合同是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确认,一般合同内容是当事人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协商订立的,但有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即为了方便交易的顺利进行提高交易效率而设立的以格式条款为主的合同。格式条款的突出特点在于缔约相对方只有接受与否的自由,而不能就具体的条款内容进行讨价还价甚至修改。这就容易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可能会损坏合同另一方的利益,合同双方实质上的不平等将会严重影响交易质量。为防止经济上之强者假借契约自由之名,趁机压榨消费者,各国立法均对格式条款严加规制。此种规制,通常在格式条款之订立、内容及解释三个层面进行。现

6、代保险业在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长期实践和努力下早已完成了对保险合同的格式化经营,各国保险法均对格式化的保险条款有着严格的规制,我国《保险法》中对这一部分有特别的规制,具体体现在第十七条第二款“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第十九条“特定条款无效”以及第三十条“不利解释规则”的规定。其中,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关于保险人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至为重要。保险合同中有关责任免除的条款,有的是为了维护作为保险制度基石的补偿原则,有的则是为了体现费率厘定的公平性,还有的则是两者兼具,豍这些条款是否具有约束力,不仅直接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以及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投保人以及被保

7、险人的利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而且关系到整个保险制度能否正常运行。由此,有关保险人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就成为保险合同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这同时也是保险合同纠纷审理中最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同样的情形,不同法院不仅是判决结果不同,有的甚至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与旧《保险法》相比较,2009年的《保险法》对于保险人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有一定的实践意义,有利于保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该法条的适用过程中,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是否已尽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争议仍然较大,各地法院的认定也存在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笔者认为,该条规定仍然比较

8、抽象,在保险司法实务中较难操作,需进一步讨论完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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