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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从边缘到中心:二十世纪美国的“法与社会”研究运动(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从边缘到中心:二十世纪美国的“法与社会”研究运动(1)所谓“边缘学科”,是指在两种以上不同领域的知识体系的基础上、采取“跨学科的方法”(interdisciplinaryapproach)发展起来的综合性科学门类。因为这种研究涉及到不能纳入既有的理论框架之内的新现象,于是有人把边缘学科理解为“科学发展的前沿部门”(thefrontiersofscience)。又因为这种研究往往游离于不同学科的中心课题和权威话语之外,边缘科学在各个有关领域中的位置也多半是“边缘化的”(marginalbranches)。而无论采取上述三种涵义中任何一种还是全
2、部,我们都可以说:法社会学的确是十分典型的边缘学科。 对于什么是法社会学研究的对象的问题,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校区的理查德·埃贝尔教授的回答很俏皮——“所有的关于法律的事情都研究,只有法律规范除外”。他的意思是:社会科学者除了不进行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理解以及运用之外,应该而且也能够研究其他一切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心理、行为等不同社会领域的法律现象。按照法律学界的主流观点,离开了法律规范就谈不上法律现象;按照社会学界的主流观点,法律现象属于价值的范畴而难以适用科学研究的方法;由此可见作为边缘学科的法社会学本来是处于怎样的边缘地带。
3、但在另一方面,法律对社会的影响越大,越需要采取跨学科的方法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许多法社会学的研究也随之备受瞩目。 虽然法社会学的主要的奠基人和宏观理论都来自西欧,但是饶有趣味的是这一学科在美国比在其他国家更加繁荣,也获得了更加充分的支持和评价。R·庞德的“社会学的法理学”(SociologicalJurisprudence)曾经风靡一世,P·诺内特的“法理学的社会学”(JurisprudentialSociology)的口号也曾经流行一时。对当前美国的司法政策和正义观具有强大的影响力的“法与经济学”和“批判法学”(其实也不妨称之为
4、“法与政治学”),从理论谱系上看都与法社会学运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甚至还可以说,至少是在二十世纪的美国,通过法制手段改革社会的实践需要已经使得法社会学逐步从边缘向中心渗透,其结果,无论在法律学界还是在社会学界它都俨然成为一门“显学”。 本文试图粗线条地勾勒出美国法社会学在这一百年间、特别是1960年代的基本的历史轨迹以及整体的思想景观,概括该学科已经取得的成就及其意义,展望今后的发展趋势。第一部分主要说明法社会学在美国得天独厚的社会背景,特别强调法律现实主义的精神和通过法制手段改革国家与社会的实践这两个因素的作用。然后,我将
5、在第二部分讨论“法与社会”这一研究范型的内容、特征以及有代表性的理论成果,侧重于剖析功能主义思维方式的有效性和局限等方面。第三部分所展现的是从1970年代开始的法社会学界的大分化、大改组。在这一过程中,“法与经济学”脱颍而出,把功能主义的合理化指向推到极端。在第四部分,我想通过世界法治秩序的建构中的全球性规范与地域性问题的互动关系,来考察法社会学研究的新动向以及它在2000年代的前景,既指出从功能分析到涵义解释的反向变化,同时也留意在行为主义与博弈理论的转折中存在着某种连续性的事实。 一革新思潮与法社会学 根据哈佛大学法学院M·J·霍维
6、茨教授的实证分析,美国的经典法律理论体系是在十九世纪后期形成的,至1930年代为止,它在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中占有支配性地位。它的基本特征表现为:严格区分法律与政治、公法与私法,强调国家制度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在思维方式上侧重抽象化、类型化以及逻辑演绎。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著作包括希里阿德(FrancisHilliard)的《不法行为法》(1859年)、库利(ThomasM.Cooley)的《租税法概论》(1876年)、霍姆斯的《普通法》(1881年)等等。但是,1905年的联邦最高法院就案件Lochnerv.Neechanicaljurispru
7、dence)等说法来形容它的本质——进行批判和修改的开始。这种革新思潮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1920年代至30年代形成气候,建立了被称为“法律现实主义”(LegalRealism)的学派。 经典法律思想的泰斗霍姆斯本人就是一个早期的法律现实主义者,他的著名警句“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普遍命题不解决具体案件”作为革新的口号曾经被广为传颂,也构成了强调经验研究的法社会学的出发点。即使最激进的改革派J·弗兰克,他在批判经典派把法律神圣化是变相的“父亲崇拜”、指责法律家们患了幼稚病时,也不得不赞扬霍姆斯是“完全成熟的法律家”。霍姆斯对于
8、革新思潮的最大贡献是剔除道德的评价程序,把对不同利益进行比较和权衡的思考实验的技巧导入法律推理的三段论之中,建立了关于法律的“坏人”理论。 R·庞德和B·N·卡多佐继承了这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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