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胎儿人身损害赔偿权

试论胎儿人身损害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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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胎儿人身损害赔偿权孕妇在怀孕期间受到外来侵害,致使胎儿在腹中受到伤害,那么胎儿在出生后能否要求赔偿呢?对于这一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在学术界和审判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现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如下案例,试作一探讨,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一、案情简介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栏目中曾有这样一个案例:2001年的7月27日傍晚,当时已经怀有6个多月身孕的裴红霞,吃过晚饭就和家里的小姑子一起到楼下去散步。当他们刚刚走到了十几米远的一个丁字路口时,突然裴红霞被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撞到了的肚子。被撞到的裴红霞当时一句话也说不出来,

2、定了定神之后,她看清骑摩托车的正是自己楼下的邻居钱明伟。于是,二人发生了争吵。由于没有太多的医学知识,吵完之后,裴红霞没有多想,仍旧继续散步,可到了当天晚上,下身便开始有少量的水流出。裴红霞赶紧休息,但随着流量越来越多,这才引起了她的警惕。无奈2001年7月29日凌晨5点,裴红霞被紧急送往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后,被诊断为胎膜早破先兆早产,所流水为羊水并进行抗炎保胎。2001年8月8日,裴红霞被迫提前两个月早产了女儿吴佩颖。在出生医学证明书上,孩子的健康状况被评为差,体重只有2公斤。根据医学上讲,早产儿因为孕龄低,婴儿体内各脏器没有发育成熟

3、,因此免疫功能低下,易发生各种早产儿综合症。就这样还没有发育成熟的小佩颖刚一出生,便被放进了保温箱,进行住院治疗。  小佩颖的出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一丝的喜悦,但更多的是无尽的忧虑。作为早产儿的小佩颖的身体将来能否发育正常,就必须需要家里人长年的精心护理,补充营养来预防早产儿的各种并发症,度过一段成长发育期,直到孩子完全发育成熟并一切正常为止。这不仅仅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负担,而且也带来了经济上的负担。在医院住了十多天后,由于经济困难,孩子只好出院回家。面对这一现实,裴红霞一家人认为,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结果完全是因为那天被撞造成的,而当

4、初撞人的钱明伟却再也没有露面。为了给小佩颖寻求一些经济上的补偿,孩子的父亲吴锡兵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代理律师胡军认为,钱明伟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因为对于小佩颖来说,早产本身就是对她的一个伤害。就这样,在律师的帮助下,刚出生33天的小佩颖便当上了原告,她和她的父母一纸诉状将邻居钱明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索赔孩子的生命健康权伤害费、孩子父母亲的医药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6万3千多元人民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作为邻居的被告人钱明伟,对撞人这一事实并不否认,但他对相撞是否就是导致孕妇早产的原因提出了异议,他

5、认为裴红霞到医院去的时间和她被撞的时间可能间隔了两天一夜,这不是导致裴红霞早产的原因。  在裴红霞怀孕后的围产检查表上,7月27日的检查结果表明,当时母婴状况的确是一切正常,而且裴红霞的预产期是在2001年10月1日,所以裴红霞认为那次相撞就是导致早产的直接原因。很快,滨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当中,双方争议最大的除了相撞这一事实是否导致早产的直接原因外,被告钱明伟还提出了婴儿吴佩颖在这次诉讼中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出现。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此事各执一词。原告代理律师胡军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始于出生

6、而终于死亡。按照医学上所讲,早产儿本身就是不健康的婴儿。所以,吴佩颖的早出生就是受伤害,应该索赔。  而被告钱明伟却认为,在事件发生时吴佩颖尚在母体中。因此,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应该索赔。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双方意见分歧很大。庭审结束时,法庭没有当庭做出判决。对于本案的焦点,吴佩颖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获得赔偿,合议庭也有很大的争议。于是他们将本案提交到法院审委会来研究决定。根据审委会的意见,法院很快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了碰撞与早产存在着因果关系。但在碰撞发生时吴佩颖尚未出生,不具有法律上的人的身份。她所受到的损害在出生后能否

7、行使损害赔偿请求的问题,目前在理论上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所以法院认为,现在吴佩颖已经出生,可以作为主体提起诉讼。但她的利益在目前情况下只能通过母亲的名义得到保护。而孩子的父亲吴锡兵,不是侵权的直接对象,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钱明伟赔偿裴红霞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55元,驳回了婴儿吴佩颖及其父吴锡兵的诉讼请求。二、法理分析本案中暴露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就是胎儿在母体中受到他人的伤害在其出生之后能否索赔,即现有法律框架下胎儿是否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如何行使的问题。对自然人的人身权予以法律保护,在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时候,应当予以损害

8、赔偿救济,这是不成为问题的。但是,在自然人死亡后和出生前,其人格权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能否得到侵权行为法的救济,在理论上不无疑问。本人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胎儿在胎儿期受到他人伤害,出生后并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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