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政策下的犯罪构成研究

试论刑事政策下的犯罪构成研究

ID:10608394

大小:64.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07

试论刑事政策下的犯罪构成研究  _第1页
试论刑事政策下的犯罪构成研究  _第2页
试论刑事政策下的犯罪构成研究  _第3页
试论刑事政策下的犯罪构成研究  _第4页
试论刑事政策下的犯罪构成研究  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论刑事政策下的犯罪构成研究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试论刑事政策下的犯罪构成研究关键词:刑事政策;犯罪构成;人权保障价值;安全价值内容提要:刑事政策与犯罪构成关系密切。从渊源上考察,是近代刑事政策催生出科学、公正认定犯罪需要的犯罪构成,故刑事政策对犯罪构成具有先决性,这也使得在内容上刑事政策要求犯罪构成应具有人权保障的功能和机制。从二者演进发展历程看,即使在近代刑事政策产生之前,古代朴素刑事政策即已对认定犯罪产生影响。自启蒙思想始,科学主义刑事政策、人文主义刑事政策、人道主义刑事政策都对犯罪构成的体系及内容产生过深刻影响,犯罪构成成为刑事政策在规范刑法中的延伸。作为舶来品的我国的犯罪构

2、成从产生到现在都与我国的刑事政策相脱节,其应对当今刑事政策之人道和法治原则、宽严相济之内容等进行应有的回应。刑事政策与犯罪构成存在密切关系。上个世纪70年代德国刑法学家Roxin提出“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认为犯罪论体系的构建必须以预防的目的作为指导原则,不仅在刑罚论而且在犯罪论中都应该考虑刑事政策问题。[1](P4)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刑事政策对刑罚、刑事责任的影响理论上论述已较多,但对刑事政策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则鲜有论及。本文拟对二者关系进行分析,在探讨相互关系的基础上,以期在新的刑事政策理念下为重新审视我国的犯罪构成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3、。一、刑事政策之于犯罪构成的预先规定性作为对犯罪的反应方式,刑事政策和刑法自古即已在事实上存在。在二者缘起的问题上,究竟是刑事政策缘起于刑法还是刑法缘起于刑事政策,是一个纠缠不休的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人类对犯罪现象的思考,同时蕴含着对如何认定和预防犯罪的思考,在犯罪产生的同时,抗制犯罪的刑事政策与刑法就同时产生了,在此意义上,我们几乎不可能考证在缘起上二者究竟孰先孰后,从而二者产生的先后问题,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伪命题。但不可否定的是,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化过程。[2]这种演化无疑会对刑法之核心的如何认定犯罪的

4、犯罪构成产生深刻影响。刑事政策学的出现及现代刑事政策人道主义和法治主义的确立,使刑事政策的内容在其历史演变过程中出现了完全的转折,这种转折也给犯罪构成带来了完全不同的气息。我国古代的刑法文化非常发达,虽有“严刑峻法”、“刑期于无刑”等严酷、威慑的刑事政策,但仍留下了诸如“刑罚世轻世重”、“明德慎刑”、“以德为主、宽猛相济”等即使对今日的法治建设仍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刑事政策,在其中亦不难找到现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痕迹。可以这样说,刑事政策在我国刑法文化的历史中扮演着主角地位。但如此发达的刑事政策思想和刑法文化却没有孕育出独立的犯罪构成理

5、论,以至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从其产生便是彻头彻尾的舶来品。而且,在不乏相当科学性的刑事政策思想下,我国古代认定犯罪的方式却体现了客观归罪或主观归罪的明显特征,其“犯罪构成”的罪过责任和结果责任几乎贯穿了我国封建社会的整个时期,刑事政策与犯罪构成出现了某种程度的背离。西方在19世纪初期之前,几乎没有系统的刑事政策思想,极少的刑事政策也仅仅停留在威慑的阶段,滥用暴行的倾向极为明显,强调以死刑为中心的暴行手段进行威慑来达到防止犯罪的目的。[3](P7)此后西方刑法进入以1791年至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制定和颁行为标志的刑法近代化改革阶段,

6、[4](P6)在同一时期,刑事政策的概念在西方首次正式提出,但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概念。[5](P1)至19世纪中后期,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反对专制主义、限制司法擅断、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刑事政策思想在西方迅速普及,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等刑事政策得以正式产生,由此也要求和迅速催生了科学的认定犯罪方法的出现。在1840年,犯罪成立的理论体系开始出现雏形。[6](P28)刑事实证学派则在启蒙的基础上使刑事政策进一步走向成熟,其科学性得到进一步加强。[7]此时后期古典学派以ErnstBeling于1906年发表《犯罪的理论》为标志确立了

7、古典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正式登堂入室。可以发现,我国几千年丰富的刑法文化没有催生出科学的认定犯罪的“犯罪构成”,虽然我国传统刑事政策内容丰富且不乏现代性价值因素。相对于我国几千年多样的刑法文化和刑事政策而言,西方刑事政策的历史无疑是短了些,但犯罪构成最终在西方出现并形成成熟系统的理论,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思考,或许能够寻找到答案。在整个封建社会时期,我国刑法在实质上都是国权性质的刑法,刑法讲求国家的权威,一切以国家为出发点,以国民为规制对象,通过限制国民的行为来保护国家的利益。因此,刑法是为国家服务的,在“朕即国家”的时代,“国权刑法”实

8、际上往往演变为“皇权刑法”,在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下皇帝的权力是无限的,皇帝的话就是法,因此刑法是可以按皇帝的意思随意解释和适用的,此即中国古代皇帝的“立诛权”、越法裁判权。[8]因此任意的司法和专权可以因皇帝的旨意和心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