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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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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概念辨析(1)论文提要:农村土地承包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农业制度,对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民耕地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由于对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等理解不够或错误认识,导致对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概念的混淆。本文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性质、取得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反包、倒租等概念进行了辨析,并对相关概念所反映出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反包倒租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为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民耕地积极性,国家一直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2、,特别是新出台的《物权法》更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了一种物权,可以说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已经成为农村各项制度的一项核心制度。但由于实践中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落实存在诸多问题,加上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层出不穷。笔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无论是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的实践,还是审判实践,都存在将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概念混淆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个概念认识问题,更是对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不理解甚至误解所致,并因此会导致对有关问题处理和法律适用的错误。基于以上原因,笔者以法律、法规、规章等为基
3、础撰写小文,将自己所理解的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概念与大家进行交流。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理解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曾经是一个经常引起争论的概念,特别是它应当属于物权还是债权争议颇多。《物权法》的出台,使得这一权利的性质得以明确,一锤定音。《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
4、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下的第十一章专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该章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上述这些规定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并规定了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内容,能更好地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利于实践中相关
5、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的区分。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一种是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对后一种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称其为其他方式的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农户,并且是承包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既
6、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但有一定限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
7、十一条的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只有在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才可以进行流转,否则应当认定无效,但非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包与出租在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出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种常见方式,《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都做了规定,实践中这几种方式被直接表述为农村土地转让、转包、出租,而这几个概念经常被混淆,从而导致很多误解。笔者下面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就这几个概念进行一下区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8、,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承包方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对经营承包权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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