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论文]超市摔伤儿童案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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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论文]超市摔伤儿童案评析.;有无先契约义务?  本案首先要分析此时商场与顾客构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顾客到商场购物,从开始进入商场到购买到中意的商品离开商场,整个过程,从法律的角度看,是一个缔结合同并即时履行合同的过程。该过程又可分为合同缔结前和合同缔结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顾客与商家间尚未存在有效的合同,故不存在受合同约束的问题,后一阶段因有合同的存在,则在出现人身伤亡时,可能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此种划分应以合同成立(与此情形,成立与生效往往是同时的)为界,即以承诺的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超市购物不同于一般的商场购物,顾客有较多

2、的自主权,有较多的选择空间与时间,故如何确定这一临界点很重要。“(商场)陈列商品因为要约,当顾客拿取货价上的商品,尚未在交款处交款,应认为没有作出承诺。”①这一论述是正确的,即以交款完毕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营业员将顾客所购之物交给顾客则属商场的履行行为,营业员是商场的履行辅助人。因是即时交易,故理论上对成立、生效。履行虽有截然的区分,实际上它们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有的甚至是同时的。  本案有无有效的合同存在呢?显然甲乙母子尚未到交款处交款,故他们与商场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无合同责任适用的余地。那么是不是有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呢?而这取决于商场从什么时

3、候、对什么人负有先契约义务以及负有何种义务。  虽然理论上所有进入商场的人都是顾客,但显然商场不能对所有进入商场的人承担先契约义务,一者不是所有到商场的人都是来购物的,因为进商场的有纯粹来逛商场的,有来乘凉或取暖的,二者即便是那些来购物的,最后也不一定都事实上买了东西。这样让商场为所有到商场里来的人一体提供保护对商场太过苛刻,所以应限定商场先契约义务适用的对象,这是符合设立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意旨的。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它以当事人间产生合理的信赖为前提,“此种合理的信赖意味着当事人虽处于缔约阶段,但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够成立或

4、生效,由于另一方的缔约过失破坏了缔约关系,使信赖人的利益丧失。倘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的费用,亦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②当我们把对什么人负有义务这一问题搞清楚时,商场从什么时候才负有该种义务这一问题也随之解决了,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为信赖利益的产生与否确定一个可以操作的标准,并尽可能的将其类型化,具体化。我以为判断的标准须以有无缔约意图而定,即顾客的行为是否使一个合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如果不发生此种事件,他就一定会在商场购物从而成为事实上的买方,即导致合同的成立、生效。  于超市购物场合,不同于一

5、般的小商品市场的购物。商场将商品贴上价格标签后,某一种类的商品的价格就固定了下来,不再有顾客讨价还价的可能。顾客在商场里可以自由选择。如所周知得是,商场将标价陈列的行为是商场向顾客发出的要约,而顾客拿取货架上的商品到交款处交款的行为则是承诺。交款方式又因超市收银台布局的不同而有不同,有一种超市是顾客先自由选择,选完后到设在商场内的收银台交款,然后才拿到所购的商品,并可以继续购物从而在商场里继续逗留。另一种是不在商场内设收银台,而统一在商场的出口处设收银台,与前者不同,前者顾客可以就个别商品个别选购个别付款,选完后还可在商场里闲逛。而与此场合,顾客须就所

6、选商品一起付款,付款完毕后一般会离开商场,不会在商场逗留,除非忘了买某种商品,此时若需要继续购买,一般需要将已购买的商品存于某处,象一个初到商场的顾客一样继续购物。  于第一种情形,与交款方式相适应,在营业员的设置上,一般在各摊位或柜台都设有营业员,由他们开票,而后由顾客到收银台交款,然后顾客才能拿到自己所购之物。整个过程又可依购物的不同阶段分为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顾客(在这里我把所有到商场的人,不论是否实际上买了东西,一概的称为顾客,而实际上购买了商品的顾客,即事实上的顾客,则称为买方或消费者)什么也没买,只不过是在商场里闲逛,虽然不排除其买东西的

7、可能,但至少于事发时没买东西。对此类顾客若要商场一律承担先契约义务从而为其人身伤害负责,显然太过苛刻,因为没有任何迹象或证据证明他们是实际上的顾客,从而有与商场缔约的意思。所以对此类顾客不能适用缔约过程责任,商场也不负先契约义务。第二种情形则是顾客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受伤害,此时,顾客想买而未买,其最后是否成为真正的顾客,即商品的买受人,这是一个不可能知道的问题。因为,若没有受伤害,顾客可能会买。此时,顾客即便不受伤害也不一定就会成为事实上的买方,正因为此时尚未产生缔结合同的信赖,所以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问题。第三种情形则是顾客在去付款的过程中受伤害,往往

8、是顾客以看中自己收购之物,并在营业员处开了发票,此时合同尚未成立,但顾客的缔约意图已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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