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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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内容提要”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导行政诉讼证据运用的重要规则。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规则由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下的三个不同的规则构成。即: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规则、瑕疵证据修复补救规则。  “英文摘要”Ruleofeliminatingillegalevidenceinadministrativelaportanttoguidetheuseofevidenceintheadministrativelainatingillegalevidenceinadministrativelainatingillegalevid

2、ence;ruleofrestoringandremedyingdefectedevidence.  “关键词”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administrativelainationrule  一、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架构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界定两个基本概念,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质是由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与例外规则构成的“一系列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整体。”[1]严格说来,“证据规则”是一个外来词,它“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司法证明行为的准则,具体说就是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范与准则,也可以概

3、括为规范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准则。”[2]  所谓证据原则,是“有关证据的收集与运用的基本原理和一般准则。”[2]它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是确立具体证据规则的前提和基础,对规定和解释具体证据规则具有指导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则就是“规则的规则”。为利于区分,我们可以将证据原则分为两种:即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前者是指反映司法证明一般规律的原则,也往往是各国证据立法中普遍采用的原则。后者是指反映特定国家和社会价值取向的原则,是不同国家根据其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社会需要确立的原则。如无罪推定原则、严禁酷刑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原则、法定证

4、明或自由心证原则等等。在世界各国的证据法中,证据原则都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尽管有些原则未必以明示的语言写在证据立法之中。  区分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不同,接下来探讨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规则的架构,思路就显得较为清晰。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规则是由一个原则下的三个规则构成的。  (一)一个原则。我们通过对各国在非法证据取舍问题上的考察,不难发现:两大法系国家在非法证据取舍的具体适用上虽存有差异,但总体原则仍对非法证据持否定态度。同时,从外国法看(注:文章所能找到的有关行政领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主要指美国法上的。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

5、社1995年版,第477-478页。),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仅是刑事领域的一项证据原则,同时也是行政诉讼领域的一项证据原则。由此,笔者大胆主张,在行政诉讼领域,必须尽早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且无论非法口供还是非法物证(书证),在排除标准上都应采取严格标准。  (二)三个规则。依笔者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应有广义与狭义两层含义。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绝对排除规则、例外规则和修复规则;狭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指绝对排除规则本身。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宜采广义。但这三个规则必须在一个原则(即排除原则)下合理运作。设立绝对排除规则,是由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所决定的;设置例外

6、规则,是权衡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后,程序正义向实体正义作出的一种让步;而设立瑕疵证据的修复补救规则,则是出于行政诉讼效率的考虑。  二、排除规则  所谓排除规则,是指依据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应绝对排除适用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范围。笔者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讨论修改稿第二稿)第99条列举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注:该规定第99条列举了12项排除范围,其中有10项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参见(2001年9月19日-20日)有关部门组织法学专家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的讨论修改第二稿。),将排除规则共分8条:  (一)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收集的证据  这里

7、所指的违反法定程序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30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这种对程序的违反,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如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却只有一名,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等情形下收集的证据,就属于严重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第二层含义,是一般违反法定程序,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证据是有程序瑕疵的证据。比如,在行政程序中,经先行登记保存的违法货物,是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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