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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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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司法公正与法官道德素质摘要:现代法治的发展在肯定制度优先价值的同时并未否定法官的个人因素对司法的积极参与。法官的道德素质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联并未断开,而是转变了关联方式。这种关联方式存在于复杂的语境之中,通过法官角色的转变与定位得到确认。在此种关联之下,提高法官道德素质对促进司法公正至关重要。法官道德应是理性化、同质化、社会化的道德,法官职业化和司法民主化是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提高法官道德素质的制度途径。关键词:司法公正法官道德素质宪政法治法官职业化司法民主化正文:罗马法学家凯尔斯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不懈追求。法官作为司法的主体,其道德素质历来受到广泛的关注。
2、两者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联?司法公正对法官道德素质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什么样的制度设计可以提高法官道德素质并使其积极作用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这是本文试图解答的问题。一.司法公正的定位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中边缘化的时代正在成为历史。近现代以来东西方世界的深刻变革已经使法治成为国际社会在理论上的共识。法治国家在赋予司法权以独立的地位,将其作为公民和社会合法利益的最终保障的同时,也对司法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司法的众多价值追求当中,公正的首要地位得到了普遍认同。所谓公正,是指人们从既定的概念出发对某种现象的评价,亦指一种被认为是应有的社会状况,还指坚持原则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实事
3、求是地待人处事。辞海(缩印本)[M],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315—316页。西方的公正概念源于拉丁语Justitia,包含的含义也相当广泛,可以认为有正直、正义、正当、公正、不偏不倚等内容。司法公正是上述理念在司法过程中的贯彻与实现。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须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就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严格适用实体法,严格遵循程序法,准确认定证据,努力发现客观事实,做到裁判结果的公正。参见李国良:《从司法公正与效率谈法官制度的改革》,载《法律适用》2001年第5期。思想家培根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有一个生动准确的比喻:“一次不公正的审判
4、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培根:《论司法》,载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8但是,对公正笼统的、抽象的,过于弹性化的理解给司法公正问题的学理研究带来了前提性的障碍。正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所说:“公正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首要问题是,公正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总是一定的主体的内在观念的反映。那么,司法公正以谁为主体因素?换句话说,司法是否公正由谁来评判?从法制理念上分析,如果判决符合法律程序和实体规范,法官所作的裁判便是公正的。这种意义上的公正可以理解为“法律范围内的公正”,以静态
5、存在的法律制度作为评价的出发点。但是,从法律实施的终极目标上看,司法公正应该采另外的理解方法。合理稳定的秩序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这种法律秩序的形成与维持靠的不是大多数案件都能依法裁判,而是大多数依法裁判的案件都能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同。这种认同的主要内容便是对司法公正的肯定。只有人们相信司法能给他们带来公正,法律秩序才能真正实现。从这种意义上说,司法公正的真正评判者不是法官,不是当事人,而是社会大众。因此,“法官所接受的公正观念,不应当是个体化的,而应当是社会化的。为此,作为法官必然要经历一个公正观念社会化的过程。”罗本琦:《实现司法公正的几个基本问题》,载《现代法学》2002年8月第
6、24卷第4期。司法公正观念的社会化定位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它将是我们下文探讨法官道德观念的社会化问题的逻辑起点。一.司法公正与法官道德素质的两种关联方式自司法成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以来,人们从未停止过对司法公正的追求。这种追求有一种值得关注的表现形式,那便是对法官的普遍的尊重与推崇。在传统观念中,法官是与司法公正有着最直接关联的群体。中国长久的关系社会历史造成了这么一种现象:在传统理念上制度与公正的关联远不如法官与公正的关联密切。在长期的封建司法制度运行过程中,人们如果在某一个个案中得到他所认同的公正判决,他很少将其归功于好的司法制度,而是庆幸遇到了一位好官。这种判断不是建立在对社会司法制度
7、的科学考察的基础之上,而纯粹是一种定势的思维。在将公正更多地诉求于法官而非制度的观念体系下,司法公正与法官道德素质之间的最密切关联是没有任何逻辑障碍的。这是司法公正与法官道德素质的第一种关联方式。本文不欲在这样的语境下讨论法官道德素质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因为,在制度价值得到普遍推崇的现代社会中,尽管在实践中上述传统观念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发挥影响,法治高于人治却已经是不可扭转的理念倾向。这样,我们讨论法官道德素质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就应该建立在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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