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私”交融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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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公”“私”交融的价值  【论文关键字】国土规划征地可持续发展  【论文摘要】土地的价值在于其源源不断的生命力,它是一切存在的源泉。在全球化的今天,中国的土地制度正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公”(国土规划)的势头日渐高涨。从各国土地立法的“公”到中国土地立法之“公”,反映在兼顾公与私的立法理念上,中国国土征地规划是通过公私交融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创始人之一威廉·配第有这样一句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由此可见土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可以说土地

2、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中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绝大多数的农业大国,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替代物,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减低了流民和失业对社会的冲击力度,成为维护社会公平、稳定的重要因素。然而,土地问题无法单独存在,它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怎样认识土地源源不断的生命力需要联系历史、社会、经济来思考和分析。同时,土地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以及日益显著的人多地少的全球性社会现象,又促使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必须确立对于土地本质的共同认识。运用全局观念的思维,从国

3、土规划入手,发展性的思考土地的生命在于——“公”的价值。  本文中的“公”指的是国土规划。国土规划是对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进行全面规划,它以协调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为宗旨,以国土资源的综合开发、生产力的合理布局、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与保护为主要内容,并按一定程序编制国土开发整治方案。国土规划再具体细化到土地规划上就是文中的“公”。但是现实中规划本身因缺乏弹性而无法适应信息社会的多种变化,其势必影响规划的可操作性及优势作用的发挥。所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重新重视并

4、积极开展国内各方面的规划工作正越来越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成为全球性的趋势。这样看来,只有设计好国土规划中的“公”,土地才能展示其无尽的生命光彩。    一、传统土地之“公”    人类社会自古以来就将财产视为帮助自己以理性方式追求幸福的一个基本的要素,也是为过上健全而非堕落生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所以说,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的客观存在反映出土地所有权。  在这里需要转换一下思路,所谓土地所有权并非只具备“私”的属性,其实土地的“公”才体现真正的本质。土地立法的核心是土地的权属问题。

5、不同的历史潮流带来不同的立法精神,使得土地的权属问题在东西方世界里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格局。历史证明,古今中外,土地立法无不落脚为“公”。  1、各国土地立法的“公”——社会整体价值  土地资源具有和别的资源不同的属性,其不可再生性使得一旦投资开发,确定用途,再要改变会十分困难。但是土地的利用关系又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当今世界的大多数法治国家,立法者一方面强调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另一方面又强调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社会利益,也就是在传统的“私”中渗入“公”的因素。即便是以私

6、有制为主的资本主义国家,土地在利用上依然实行国家统一管理。所以说,符合社会根本利益是体现土地立法的价值取向。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社会势力力求最大限度的控制资源与谋取利润,土地作为有限但又无法或缺的资源,成为各利益集团竞相争夺的对象。因此,尽管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多数资源靠市场调节来分配,然而,政府却又在土地资源的使用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以此解决传统市场经济的痼疾。  英国政府在1947年《规划法》中所包含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土地开发权归政府所有,1975年的《社区土地法》为英格兰地方政府

7、征购、调配及出售土地用于开发等提供了法律保证。  德国的土地规划起源更早,自1860年起,便以保证规划优先原则实行了对国土的规划。1960年以后进入发展式规划阶段,以对社会经济的调查分析作为编制规划依据,同时规划又反作用于社会经济,通过投资计划对其发展起调节作用。  当代美国国土规划的社会功能特别明显:通过经济规划,指导经济稳定成长,为经济发展服务。在美国,土地利用规划与控制是地方政府的责任。1916年纽约市颁布了第一项综合区划法令来控制土地的使用、建筑高度与容积率。1922年,美国商业部认为土

8、地控制对商业发展有益,因此颁发了《标准州区划实行法案》,此法案使州政府可授权给市政府以同等权力。  日本的国土规划政策特点是着重于宏观的直接调控,同时实行间接的微观调控。对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基本规划所确定的各类区域内的土地利用,以法律的手段加以限制管理。《城市规划法》、《农地法》、《森林法》、《自然公园法》、《自然环境保护法》鉴于土地私有制下的土地交易的活跃以及土地交易对土地利用的影响,日本在《国土利用规划》中专门对土地转移作出了详细规定。  由上述各国国土规划的历史演进可见,立法采取从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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