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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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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2、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员工队伍、改善人员结构、提高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辞职,是指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建设银行总行本部的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辞退,是指建设银行总行本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解除其与总行本部工作人员的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包括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 第二章、辞职
3、 第四条、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要求辞职,可以向所在部门提出辞职申请(副主任级及以上干部可直接向总行人事教育部提出辞职申请)。 第五条、总行本部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批准辞职申请: (一)总行新接收的院校毕业生在总行本部连续工作未满5年(不含试用期)、且未按《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职人员费用偿还暂行规定》偿还有关费用的; (二)由总行委托国(境)外机构进行培训后,服务期未满《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培训服务合同》规定年限、且未按《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职人员费用偿还暂行规定》偿还有关费用的; (三)
4、在涉及建设银行资金安全和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或重要岗位上工作,且暂不宜辞职的; (四)经办的重要业务尚未办理完毕,且不能由他人替代的; (五)所在单位正在被有关部门检查或涉及诉讼、且与本人有工作关系的; (六)正在接受审查的; (七)相关司法事务尚未了结的; (八)其他不适宜辞职的情况。 第六条、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辞职者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因私出国(境)人员申请辞职的应附有关证件和相关资料; (二)所在部门提出意见,
5、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人事教育部; (三)人事教育部对申请辞职人员进行考察、考核; (四)对符合辞职条件的申请辞职人员需要进行离行审计的,由人事教育部填写《离行审计委托书》,稽核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离行审计; (五)人事教育部根据考核、考察情况和离行审计结果,提出审批意见或建议; (六)人事教育部按任免程序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其中一般干部由人事教育部审批,处级干部须报请分管行领导审批,副主任级及以上干部须经总行党组审批; (七)人事教育部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
6、通知呈报部门。 第七条、总行人事教育部应在接到《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的3个月内办理审批手续。超过3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八条、辞职人员必须承诺;严格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职人员费用偿还暂行规定》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培训服务合同》的规定偿还有关费用;辞职后不得以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从事任何活动;不得从事有损于建设银行的工作。 第九条、总行本部工作人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建设银行及附属机构工作;并
7、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向其本人及其新的录用单位追偿相关经济损失。 第三章、辞退 第十条、总行本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违反党纪政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政策,损害国家和建设银行经济利益的; (三)不履行其应尽义务,不遵守行规行纪,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已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四)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称职,或当年考核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分配工作后在1年内仍不称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变动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或不服从正常
8、的工作调动和岗位交流,经做工作仍拒绝到任、上岗的; (六)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或贪污、挪用、侵占本行及客户的资金;或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及提供担保的;或者行贿行为的; (八)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工作规程,损害本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规定在外兼职,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十)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情
9、节严重的; (十一)违反道德规范,品行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泄漏在职期间知悉的国家机密和本行商业秘密的; (十三)其他不适宜继续在总行本部工作的。 第十一条、总行本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妇女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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