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0650133
大小:61.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07
《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2、第1内容显示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个人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优化人员结构,充分发挥人才作用,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中有深圳常住户口、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辞职,是指事业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自愿申请并经批准辞去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事业单位依本办法解除与本
3、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工作关系的行为。 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办理技术和管理人员辞职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更好地发挥人才的作用; (二)人才流向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符合国家和市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新开发区、落后地区、生产第一线以及其他最需要建设开发人才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辞职;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尚无人接替的; (二)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三)
4、从事机密、绝密工作,或曾从事机密、绝密工作而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四)经司法或行政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五)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及医务人员在深圳市从事专业工作未满十五年的; (六)市外调入或分配在本条第(五)项范围以外事业单位工作,时间未满五年或与单位订有服务合同而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的; (七)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未解决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辞去现职: (一)在本单位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因其它原因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所在单
5、位不予调整又不同意调出者; (二)因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进行优化组合或撤并等原因而出现的富余人员;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辞去公职: (一)创办民间科技企业或私营企业的,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 (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定居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技术和管理人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单位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并填写《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申请呈批表》; (二)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在二个月内予以审批。逾期未答复
6、的,视为同意辞职。 (三)对同意辞职的,应在一个月内为辞职申请人员办理辞职手续,发给《辞职证明书》; (四)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但由政府人事部门直接审批的除外。 第九条在深圳市工作不满五年或合同期限未满的市外调入技术和管理人员,经批准辞职后,其基础设施增容费由单位缴纳的,应全额向单位缴回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十条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人员提出辞职,如单位与个之间订有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办理。如单位与个人之间没签订合同,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在受训后返回本单位工作满五年。未满五年提出辞职的,单位可全额收回培训费。 第十一条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得
7、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自动离职手续,存入本人档案,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对擅自离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全额追回基础设施增容费和培训费。给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辞退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事由和程序行使辞退权,做到手续齐全,处理慎重。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构成开除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可以将其辞退: (一)年度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因单位撤销、调整、合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另
8、行安排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四)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采取恐吓威胁手段要挟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有徇私舞弊、盗窃、赌博、嫖娼、卖淫、吸毒行为的; (八)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得被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
9、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正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辞退技术和管理人员,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