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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试论加入wto后有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试论加入WTO后有关法律的修改完善WTO是以强制性的规划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WTO的50多个法律文件确立了WTO的一套规则,被法学界称为具有国际法效力的世界法典,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遵守WTO规则,世贸组织成员的国内法必须与WTO规则一致,应把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所以,我国入世首先是我国的法律入世。从1998年起,正当中国入世谈判加紧推进之时,中国法制的“立、改、废”工程就已经全面启动,为入世所进行的必要立法准备。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合同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修改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国务院及其下属的近30个部门对2000年底以前出台的756件行政法规和2300件左
2、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宣布其中的231件行政法规废止或失效,确定最终需要修改或废止的部门规章1000多件;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清理工程已全面铺开,最高人民法院一次性就清理了1226件(次)司法解释。〔1〕虽然我国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对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和完善,但是,笔者认为我国还有一些与WTO规则不一致的重要法律法规急需修改,一些经济贸易法制中的空白地带急需尽快填补。下面笔者仅就目前我国入世急需修改和完善的重要法律,发展以下拙见。一、与WTO规则相冲突的外贸法律制度亟需修改我国加入WTO以后,首先遇到的是外贸经营权的问题。WTO法
3、与中国外贸法律制度有关的内容主要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2〕。这些协定要求取消对货物进口的数量限制措施、统一管理外贸进出口、体现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放开外贸经营权等。WTO成员的通行做法是:企业在依法注册后,即享有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权,又享有进出口的权利。而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许可制度,对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取得自营进出口权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多数大中型生产和流通企业不能依法获得外贸经营权,被排除在国际贸易和商业竞争之外。他们要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得不委托享有外贸经营
4、权的企业代理进口或者出口,即所谓“外贸代理制”。但是,中国长期以来都是国家的外贸公司代理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实际上是国家的外贸公司垄断了进出口业务。这严重违反了WTO协定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与上述WTO协定关于成员国应放开外贸经营权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加入议定书》第5条规定:“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协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根据该规定可知,
5、我国承诺在加入WTO后3年取消“外贸许可制”,完全实现外贸经营权“登记制”,除指定经营的产品外,所有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企业都可以享有外贸经营权。并且承诺在3年的过渡期内完成与此相关的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因此,我们应抓紧修改《对外贸易法》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亟需修改WTO的司法审查原则要求,由法院或仲裁庭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如裁判所)的行为的合宪法或者合法性进行复查或者审查。司法审查在WTO法律中居于重要地位,其目的是贯彻法治原则、维护法治统一、确保WTO法律的国内遵守和保护个人、企业的合法权益。各国司法审查的范围不尽相同,但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
6、通例。〔3〕我国与WTO签署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加入议定书》)第2条(D)规定:“①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可知,WTO的司法审查原则,要求一切有关贸易的行政决定接受司法审查,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而我国现行的《行政
7、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由此可知,《行政诉讼法》没有开辟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渠道,将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一概排除在受案审查的门槛外,这与我国承诺的司法审查范围明显冲突,因此,应予修改,应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此外,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还应确立“公权力诉讼”,全面确立“司法最终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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